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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綠能低碳產業聚落推動計畫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綠能低碳產業聚落推動計畫

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

                         10294日南投字第1020022174號函訂定

                         103519日南投字第1030012337號函訂定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綠能低碳產業聚落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經費原始憑證之查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獲本計畫補助之機構(下簡稱執行機構)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所執行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得辦理就地查核。

    前項執行機構屬公司、法人或私立大專院校者,其機構會計及財務需經會計師簽認。

三、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辦理補助經費之相關會計業務,應依會計法、本計畫補助實施要點、會計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計畫會計作業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執行機構辦理本計畫相關之採購事項,應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採購程序及審核事宜。

五、除本局另有規定外,執行機構應將補助款所購置之財產,正式列入各該機構之財產目錄,財產應依照政府規定之財物標準分類,分門別類詳細登記;如有財產報損等情事,應依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有關財產之登記、使用、盤點、養護、報損等,本局得派員查核。

六、執行機構應於各補助經費執行期滿後,於各補助經費結報期限內,依本計畫補助實施要點、會計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經費結案事宜,如有結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併繳回。

七、計畫原始憑證經審計機關同意實施就地查核者,應依本局規定時間函送該計畫經費支用表,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則由執行機構按記帳憑證類別與日期順序彙訂成冊備查,本局得隨時安排時間赴執行機構查核相關文件、單據、帳冊,執行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計畫執行期間內或執行屆滿二年內,查核次數至少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期派員查核。

八、計畫原始憑證,執行機構應妥慎保管。查核後之原始憑證、補助款決算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申請機構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妥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本局及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九、補助經費之各種帳簿、重要備查簿及原始憑證保存期限屆滿者,其銷毀程序,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計畫補助實施要點、會計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