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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機密案件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機密案件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1919日南秘字第101002338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3514日南秘字第1030011886號函修正

一、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同仁機密案件之保密工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檔案法」、「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收文作業

(一)   收受機密文書時,應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並依內封套記載情形完成登錄。

(二)   分文(交辦)應密封交遞予各單位密件專責人員啟封,啟封人員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

(三)   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記資料不得顯示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

四、  封發作業,發文人員應將公文以「雙封套」掛號郵件寄出:

(一)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貼薄

棉紙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

(二)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但請註明發文單位俾利退件時相關後續作業處理)。

 五、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說明

(一)封套上記載事項,除年度號、案次號、卷次號及目次號等由檔案管理人員填列外,餘由承辦人員填妥後送檔案室。

(二)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說明

1.收(發)文號:公文系統登錄管制之流水號。

2.收文日期:簽收公文日。

3.限辦日期:公文辦理期限。

4.承辦人:業務承辦單位及所屬單位名稱

5.來文者:來文者名稱。

6.案由(名):承辦人於無洩密之虞下簡扼摘述,以利調閱。

7.件數:每一公文號為1件。

8.保存年限及檔號:承辦人確實依公文性質填寫,據以立案編目。

9.機密等級:

    1)國家機密: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2)密:一般業務公文。

10.解密條件:(如密案袋附圖說明)

機密文書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標示,應以括號標示於機密等級之下,其解密條件之如下:

    1)公布時解密

適用於對外張貼公告或刊登公報時解密;人事派免令或其他法令公布時解密;民、刑事案件結果宣判後解密等情況。

    2)本件於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由業務承辦人員依權責自行決定明確之解密日期,但不得與來文機關之解密條件相抵觸(例如:來函機關之解密條件為「3年後解密」,則發文不得以尚未滿3年之日期為解密條件)

    3)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於該查核工作所有相關程序已完成,或是如招標、開標、評審委員評選會議等已結束時適用之。

    4)附件抽存後解密

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者。

    5)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勾選「其他」則需填註原因。

11.保密期限:指公文可以解密之日期。(未填寫保密期限者,每 年需辦理檢討解降密事宜)

   12.保存年限:依本局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內,分類號規定之保存時間。

   13.承辦密案之任一拆封人或調閱人均應將封套彌封後,於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

   14.經辦過程拆封人簽章欄:經辦過程之承辦人需於經辦過程拆封人簽章欄簽章並註明時間。

 15.若有發文流程,請文書科發文人員於該欄位填入發文號碼及發文日期。

六、降解密

辦理降解密時應先調出原案卷,填妥「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及「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等一併簽奉核可,始送文書科辦理後續降密等作業。

七、受文機關應依機密案件原核定機關通知或變更降解密,始得辦理,不得自行辦理降解密。

八、本機關核定之機密文書,經檔管單位或他機關來文建議降解密(或承辦人主動檢討變更)辦理流程如下:

(一)調出原卷,檢視是否為原核定機關。

(二)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陳核奉准。

(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紀錄單」,並予以簽章。

(四)在原機密文書的封面或公文上標有「機密」等級處,將原機密字樣以雙線劃除或填註新密等。

(五)再於明顯處浮貼已列明資料及經登記人簽章之「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紀錄單」;或蓋用機密等級註定戳記章,且由承辦人簽章。

(六)通知原建議單位或原機密文書受文機關。(作法詳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

(七)原案卷歸檔。

九、如經清查發現本機關非原核定機密等級機關,則由承辦人員擬妥「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變更或註銷其機密等級。

十、如變更後仍屬機密文書,應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密封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