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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臺會綜二字第1000075022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科學技術研究工作,以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專任研究工作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專任研究工作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教學醫院: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專任研究工作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教育部終生榮譽國家講座主持人,申請機構聘任為專任講座按月支給待遇,且於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
2.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本會三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其原任職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按月支給待遇,經學校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遴聘,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五)公立教學醫院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但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不得提出申請。
除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人員外,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年齡均不得超過七十歲。
四、專題研究計畫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型研究計畫:
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會學門規劃項目申請本項計畫。
(二)新進人員研究計畫:
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職務在五年以內或獲博士學位後五年以內之教學、研究人員,得申請本項計畫。其申請時擔任教學、研究職務資歷併計已超過五年之人員,不視為新進人員。
五、研究計畫類型: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會學門規劃研究項目研提之計畫。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本會規劃推動之任務導向重點研究項目組成研究群,研提跨領域或跨校之計畫,或就特定題目自行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
六、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1)含專、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但經本會核定執行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之大專學生,不得再支領研究助學金。
(2)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計畫主持人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所需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得於計畫內一併提出申請,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於計畫核定時,博士後研究人員人選已確定者,本會得一併核定;人選未確定者,僅核給名額,俟計畫主持人提出合適人選經本會審查通過再依規定辦理進用及請款事宜。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得另核撥,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列入計畫之研究人力費內。
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3.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計畫主持人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得依需要申請本項費用。
(二)研究設備費:
含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含各項電腦設施、網路系統、週邊設備、套裝軟體:如作業系統軟體及後續超過二年效益之軟體改版、升級與應用系統開發規劃設計)等之購置裝置費用,以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等;其購置以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以不補助研究設備費為原則。
(三)國外差旅費:
1.赴國外或大陸地區移地研究差旅費:
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必須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從事實驗、研究、田野調查或採集樣本等移地研究,得酌列短期差旅費。
2.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
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得申請本項經費。
3.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出國差旅費:
計畫主持人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得酌列研究人員差旅費,並隨專題研究計畫一併提出申請。
七、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優異,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整合型或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其共同主持人未擔任本會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且其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優異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已領取本會特約研究計畫主持費者,不得再領取研究主持費。但執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或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之研究補助費或主持費,不在此限。
支領研究主持費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離職轉任非本會補助機構或退休等因素,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時,申請機構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並將該款項繳回本會。
計畫主持人如依規定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政務人員,於借調前已執行本會研究計畫並已核給研究主持費者,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依規定申請本會研究計畫且經審查通過者,不核給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之研究主持費。
申請機構為行政機關者,其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不核給研究主持費。
八、管理費:
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酌予核給管理費。
申請機構為行政機關者,不核給管理費。
九、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不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擔任本會其他研究計畫之有給助理。
十、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或獲博士學位之日起三年內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並以申請一件為限;曾申請本會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者,亦得於起聘日起一年內,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並以申請一件為限。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十一、申請方式及文件: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申請人資格切結書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計畫申請書。
(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計畫、子計畫)之個人資料表。
(三)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四)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四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以利審查。
(五)依本會各學術處規定,應增填之近五年研究成果統計表。
(六)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應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申請表。
十二、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執行二件以上研究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件數逐級從嚴審查。
十三、多年期研究計畫:
(一)本會鼓勵申請多年期研究計畫,個別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均得提出申請;自然科學、工程技術及生物醫農類以受理多年期研究計畫為原則。
(二)研究計畫屬連續性計畫者,應以多年期研究計畫提出申請,並分年填列研究內容及需求經費。
(三)本會核定執行多年期研究計畫者,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並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
1.經費核定清單採全程執行期間僅核給一個計畫編號,補助總經費於第一年一次辦理簽約,分期撥款者,於執行期間如須辦理經費變更,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2.經費核定清單採全程執行期間各年核給計畫編號,且除第一年為經費核定清單外,其餘年度經費為預核清單者,其預核經費如須辦理變更,應於繳交進度報告時,一併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經費變更申請表,以憑核定經費。
(四)未經本會一次核定執行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後續各年度計畫須依規定每年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上年度研究進度報告及當年度工作重點。
(五)多年期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除特殊情形者外,不得於執行期中申請註銷計畫,並應將執行中之多年期研究計畫列為第一優先執行。
十四、審查:
(一)審查方式:
個別型及整合型研究計畫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者,其子計畫如適合以個別型研究計畫執行,本會得轉為個別型研究計畫審查。
1.初審:為相關領域之專家書面審查。
2.複審:為相關領域之數位專家共同會審。但以隨到隨審方式申請者,得由學術處辦理。整合型研究計畫於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至本會報告或由本會至申請機構實地訪查。
3.各學術處審查原則,請參閱本會各學術處網站。
(二)審查重點:
1.個別型研究計畫,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2.整合型研究計畫,除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審查重點外,並包括整合之必要性(總體目標、整體分工合作架構、各子計畫間之相關性及整合程度)、人力配合度(總計畫主持人之協調領導能力、各子計畫主持人之專業能力及合作諧和性)、資源之整合(各子計畫所需各項儀器設備之共用情況及研究經驗與成果交流構想等)、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之配合度及整合後之預期綜合效益等。
(三)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十五、申覆:
研究計畫未獲核定補助者,得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評審申覆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覆。
十六、研究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十七、計畫變更:
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除符合下列情形,並報經本會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
(一)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留職停薪、離職、退休、調任、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遭本會停權或死亡等事由,致未能執行計畫或資格不符本會規定者,須辦理計畫註銷、中止、暫停執行、移轉至新任職機構或更換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等。
(二)經費用途變更或流用。但依本會規定免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期間變更。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變更者,申請機構應於事前或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因調任而申請移轉至新任職機構繼續執行者,應由原任職機構檢附新任職機構之聘函影本向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後辦理移轉。於原任職機構執行研究計畫所購置之儀器設備,為繼續執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必須移轉至新任職機構繼續使用者,得比照辦理。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變更者,申請機構應於事前或計畫執行結束前填具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對照表送本會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執行期間變更以一次為原則,除特殊情形者外,延長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
十八、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各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一)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應依本會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及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函送本會辦理結報。
(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應檢具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結報手續:
1.原始憑證: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附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
2.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二份。
(三)各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除本會另有規定應予繳回者外,得免繳回。
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規定至本會網站製作及列印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及報銷確認表。
十九、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出國心得報告等電子檔:
(一)研究成果報告,除敏感科技研究計畫或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得供立即公開查詢。
(二)獲補助赴國外或大陸地區移地研究差旅費者,應分別繳交心得報告。
(三)獲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者,應繳交心得報告、論文被接受發表之大會證明文件及所發表之論文全文或摘要。
(四)獲補助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者,應繳交心得報告及與國外共同研究成果。
(五)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費內核列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者,應繳交研究工作報告表。
二十、申請機構執行本會補助之研究計畫須依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該計畫始為結案。
二十一、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會不再核給專題研究計畫。
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本會催告仍未完成結案者,本會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例管理費或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並得視情形暫停對申請機構之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不合規定,經本會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二十二、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二十三、申請機構未能配合本會獎、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例。
二十四、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疑有虛報、浮報者,應通知申請機構為適當之處置,並由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說明,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
(一)專案小組會議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其成員包括本會相關處室主管及會外專家。
(二)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並通知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1.終身停權或停權若干年。
2.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
3.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4.要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5.如虛報、浮報情節重大,認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之必要者,即另案辦理移送事宜。
二十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符合規定者始得造具申請名冊並經有關人員簽章,以示負責。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後,如發現計畫主持人之資格不符合規定,申請機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補助款等事宜。
(二)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列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執行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本會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拒絕計畫主持人日後若干年向本會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經費,並追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四)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含經本會同意延長部分)重疊超過三個月者,除依本會規定不列入一般專題研究計畫計算件數者外,均應列入計畫主持人主持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之件數。
(五)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向本會不同之學術處及學門重複提出申請,違反規定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六)以同一研究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會及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將屆滿65歲或已滿65歲以上經獲准延長服務之計畫主持人如申請多年期研究計畫,申請機構應於申請時檢附其聘書或出具正式文件證明其延長聘期年限,本會依審查結果及聘期決定是否核給多年期研究計畫。
二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