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104年4月10日科部科字第1040025225號函修正
一、(目的)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國際科技及學術交流,邀請海外學者專家來臺演講或指導科學技術,以引進科技新知,特訂定本要點。
二、(邀請對象)
依本要點補助之受邀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
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
主。
(二)國家院士級學者。
(三)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申請範圍)
申請補助範圍如下:
(一)研討會或研習會之主講員。
(二)學術研究機構學術演講。
(三)短期協助進行中之研究計畫或提供科學技術指導(如指導實驗及技術或協助實驗設備建立等)。
(四)擔任研究計畫之諮詢顧問。
四、(申請資格及方式)
申請資格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經本部認可之學術研
究機構(以下簡稱受補助機構)。
(二)申請機構應於受邀請人抵臺六星期前提出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補助時,應於本部網站線上製作申請文件,並
輸入申請國際合作人員來臺訪問資料表、受邀請人
個人履歷(Curriculum Vitae)及著作目錄後,再上
傳受邀請人個人著作目錄。
五、(補助基準)
補助項目、額度及期限如下:
(一)日支酬金額度及補助期限:
1.受邀請人之日支酬金,以本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
人士短期訪問日支酬金支給基準表為核給上限。
2.補助期間以七日內為原則,因特殊需要,最多以
一個月為限。
3.受補助機構應依稅法規定扣繳受邀請人之所得
稅。
(二)往返機票費:
由國外來訪地點至臺灣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費
用。以本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機票費
補助金額表所定為核給上限,覈實報銷。
1.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除補助本人機票費外,本部得依申請,斟酌情形另補助其隨行家屬機票費。
2.國家院士級學者:補助本人機票費。
3.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補助本
人機票費。
(三)受邀請人為重度殘障者,得申請一名隨行看護人員
之往返機票費。
(四)受補助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計收之補充保
費,得於辦理經費結報時,一併依相關規定檢據核
實結報。
六、(補助期間之義務)
受邀請人在臺期間應至少提供二次公開演講。
七、(補助原則)
補助原則如下:
(一)受邀請人除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
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
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
際獎項得主外,優先考量順道訪問者,機票費以實
際旅程核計。
(二)本部審查補助申請時,於限定補助名額內從嚴審
查,並考慮學門均衡,顧及冷僻之學門,避免集中
補助少數熱門學科或少數機構。
八、(審核基準)
審核基準如下:
(一)受邀請人之學術地位經驗與過去五年內學術著作發表之貢獻。
(二)受補助機構與國內對受邀請人是否確有急切性之需要及預期之效益。
(三)在臺期間活動行程安排與經費申請之合理性,申請來台七日以上之從事交流必要性及預期效益。
(四)演講或科學技術指導等之題旨是否符合本部學門規劃重點方向。
(五)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過去獲得榮譽事蹟、著作或發
明等具體成果事項。
九、(審查作業)
申請案自收件後,於二個月內依審核基準審畢;必要
時,得諮詢學門召集人意見,經相關司長核定後函知受
補助機構。
十、(結案報告之繳交)
受補助機構應於學術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及經費結報
前,於本部網頁線上系統繳交演講或技術指導之報告
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訪問演講或技術指導等經過及內容摘要。
(二)檢討及建議。
十一、(經費結報及請款)
經費之結報及撥付:
(一)檢附單據:
1.日支酬金:受邀請人簽名領據,並由受補助
機構依我國稅法代扣繳其所得稅;另受補助
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繳交之補充保費,得
檢附相關單據結報。
2.機票費:應檢附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收據、發
票或相關書面文件。
(二)結報程序:
1.受補助機構為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
核之單位:每月十日或每季結束當月十日前
將上月(季)該機構已執行完畢之邀請國際科
技人士短期訪問案,依據本部核定函,檢附
前款各項單據,按本部補助編號順序,整理
審核裝訂成冊,專卷存查。並將彙整完畢之
報告表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
併同受補助機構之領據,函送本部歸墊。本
部得依據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要點之
規定,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
2.受補助機構非屬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
查核之單位:前款各項單據及本部核定函,
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送本
部核銷歸墊。
十二、(注意事項)
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演講活動開始前,受補助機構應將該項學術活動
刊登於主要媒體之科技版通知給相關單位。
(二)受邀請人因故延期者,應於該會計年度內執行完
畢。
(三)受邀請人如為列管重大傳染病患,受補助機構應
依本國相關管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