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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05: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科技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104410日科部科字第1040025225號函修正

一、(目的)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國際科技及學術交流,邀請海外學者專家來臺演講或指導科學技術,以引進科技新知,特訂定本要點。

二、(邀請對象)

依本要點補助之受邀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
、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
       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
       主。

   ()國家院士級學者。

()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申請範圍)

申請補助範圍如下:

()研討會或研習會之主講員。

()學術研究機構學術演講。

()短期協助進行中之研究計畫或提供科學技術指導(如指導實驗及技術或協助實驗設備建立等)

()擔任研究計畫之諮詢顧問。

四、(申請資格及方式)

申請資格及作業程序如下:

    ()申請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經本部認可之學術研
        究機構(以下簡稱受
補助機構)

()申請機構應於受邀請人抵臺六星期前提出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申請補助時,應於本部網站線上製作申請文件,並
        輸入申請國際合作人
員來臺訪問資料表、受邀請人
        個人履歷(Curriculum Vitae)及著作目錄
後,再上
        傳受邀請人個人著作目錄。

五、(補助基準)

補助項目、額度及期限如下:

  ()日支酬金額度及補助期限:

1.受邀請人之日支酬金,以本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
  人士短期訪問日支
酬金支給基準表為核給上限。

2.補助期間以七日內為原則,因特殊需要,最多以
  一個月為限。

  3.受補助機構應依稅法規定扣繳受邀請人之所得
          稅。

  ()往返機票費:

  由國外來訪地點至臺灣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費
      用。以本部補助邀請國
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機票費
      補助金額表所定為核給上限,覈實報銷。

1.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除補助本人機票費外,本部得依申請,斟酌情形另補助其隨行家屬機票費。

2.國家院士級學者:補助本人機票費。

3.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補助本
         人機票費。

 ()受邀請人為重度殘障者,得申請一名隨行看護人員
         之往返機票費。

 ()受補助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計收之補充保
         費,得於辦理經費結
報時,一併依相關規定檢據核
         實結報。

六、(補助期間之義務)

受邀請人在臺期間應至少提供二次公開演講。

七、(補助原則)

 補助原則如下:

  ()受邀請人除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
  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
  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
  際獎項得主外,優先考量順道訪問者,機票費以實
  際旅程核計。

  ()本部審查補助申請時,於限定補助名額內從嚴審
   查,並考慮學門均衡,顧及冷僻之學門,避免集中
   補助少數熱門學科或少數機構。

八、(審核基準)

審核基準如下:

()受邀請人之學術地位經驗與過去五年內學術著作發表之貢獻。

()受補助機構與國內對受邀請人是否確有急切性之需要及預期之效益。

()在臺期間活動行程安排與經費申請之合理性,申請來台七日以上之從事交流必要性及預期效益。

()演講或科學技術指導等之題旨是否符合本部學門規劃重點方向。

    ()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過去獲得榮譽事蹟、著作或發
    明等具體成果事項。

九、(審查作業)

申請案自收件後,於二個月內依審核基準審畢;必要
    時,得諮詢學門召集人
意見,經相關司長核定後函知受
    補助機構。

十、(結案報告之繳交)

    受補助機構應於學術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及經費結報
    前,於本部網頁線上系
統繳交演講或技術指導之報告
    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訪問演講或技術指導等經過及內容摘要。

()檢討及建議。


十一、(經費結報及請款)

   經費之結報及撥付:

    ()檢附單據:
          
1.日支酬金:受邀請人簽名領據,並由受補助
             機構依我國稅法代扣繳其所得稅;另受補助
             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繳交之補充保費,得
             檢附相關單據結報。

 2.機票費:應檢附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收據、發
          票或相關書面文件。

()結報程序:

         1.受補助機構為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
        核之單位:每月十日或
每季結束當月十日前
        將上月()該機構已執行完畢之邀請國際科
        技
人士短期訪問案,依據本部核定函,檢附
        前款各項單據,按本部補
助編號順序,整理
        審核裝訂成冊,專卷存查。並將彙整完畢之
        報告
表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
        併同受補助機構之領據,函
送本部歸墊。本
        部得依據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要點之
        規定,
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

      2.受補助機構非屬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
      查核之單位:前款各項單據及本部核定函,
      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送本
      部核銷歸墊。

十二、(注意事項)

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演講活動開始前,受補助機構應將該項學術活動
   刊登於主要媒體之科技版通知給相關單位。

   ()受邀請人因故延期者,應於該會計年度內執行完
   畢。

   ()受邀請人如為列管重大傳染病患,受補助機構應
   依本國相關管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