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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工商服務業申請入區審核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辦  法: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工商服務業申請入區審核要點

中華民國94620日訂定

               94年9月5南商字第0940019981號函修正第四點

                                 96年5月18南商字第09600116521號函修正第二、三、四、七、八點

9851南商字第0980010568號函修正第三點

                                   99年5月27南商字第0990011621號函增訂第八之ㄧ點 

                               102610日南商字第1020013924號函修正第四、七、八、八之一點

                                  103520日南商字第1030012531號函修正第一點

                                  1041030日南商字第1040027395號函修正第三、四、六、七、八點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園區事業之營運服務,建立工商服務業申請進入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營業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商服務業,係指銀行、證券股務、旅行、產物保險、會計師、律師、企業管理顧問、報關業、設備服務商或其他經本局審議小組核准之服務業。

三、合乎第二點規定之工商服務業,申辦入區應備妥下列文件送請本局檢查驗證並進行審議。文件不齊經本局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一)     申請書。

(二)     營運計畫書(報關業免附)。

(三)     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壹份(自然人、會計師及律師業免附)。

(四)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許營業執照影本壹份(非特許行業免附)。

(五)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壹份。

    前項營運計畫書內容應依序載明如下:

(ㄧ)組織團隊:含申請人或廠商(機構)簡介、營運經驗、入區組織架構、入區時程等項。

(二)營運機能:含申請入區營業項目、對象、財務規劃等項。

(三)服務特性:含服務策略、方式、未來展望等項。

(四)資源需求:含租賃場所及配置使用計畫、水電等公共設施需求等項。

(五)協同承諾:表明遵循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所規定事項之承諾。

四、本局於工商服務業備齊應具文件申請入區或第八點情形,應即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業務督導副局長擔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並遴選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南部園區辦事處或園區廠商代表三人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審議小組應依本要點審查營運計畫書、先前申請遭拒情形、事業履約狀況、及事業之聲譽,並參酌當時園區發展狀況、區內此類服務供需情形、及相關環境條件,以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成員過半數決議做成審議結果,送本局裁量核定是否准予入區,並通知申請者

報關業僅須由本局就第三點第一項文件進行檢查驗證,免經審議小組審議。

五、申請入區之事業與本局有行政爭訟者,在行政爭訟確定前,本局得暫停其申請案之受理及審議。

六、經核准入區營運者,除報關業不需在園區內設有辦公處所外,應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妥區內租賃場所程序,並於起租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運;屆期仍未辦妥前揭租賃程序或開始營運,且未事先獲准展期者,視為放棄入區。

經核准入區營運者,其營業項目依法令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經營或向本局申辦登記者,並應於該期限內分別取得許可及登記證照始得營運,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區。

七、已獲准入區且現仍營運之工商服務業,申請以原營業項目增租場所者,得不經審議小組審議由本局裁量核定是否准予增租,並通知申請者

新增、變更營業項目,得依第四點組成審議小組以書面審查之,經審議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做成審議結果,送本局裁量核定,並通知申請者。

八、經核准入區營運者,本局得視實際情況要求提報營運報告書,有違反其協同承諾、財務情況欠佳、已無服務實績或服務滿意度未達標準,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本局將提報審議小組審議,廢止其入區許可。

經廢止入區許可者,本局將終止其租賃場所之租約並限期命該事業將原於租賃場所購置之設施及人員遷出園區;逾期未遷出者,本局得逕行依法處理。

八之ㄧ、餐飲、零售及其他提供生活機能服務之事業,其申請入區及審核等事項,得準用本要點第三點至第八點之規定。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工商服務業申請入區審核要點

中華民國94620日訂定

               94年9月5南商字第0940019981號函修正第四點

                                 96年5月18南商字第09600116521號函修正第二、三、四、七、八點

9851南商字第0980010568號函修正第三點

                                   99年5月27南商字第0990011621號函增訂第八之ㄧ點 

                    102610日南商字第1020013924號函修正第四、七、八、八之一點

                        103520日南商字第1030012531號函修正第一點

                       1041030日南商字第1040027395號函修正第三、四、六、七、八點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園區事業之營運服務,建立工商服務業申請進入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營業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商服務業,係指銀行、證券股務、旅行、產物保險、會計師、律師、企業管理顧問、報關業、設備服務商或其他經本局審議小組核准之服務業。

三、合乎第二點規定之工商服務業,申辦入區應備妥下列文件送請本局檢查驗證並進行審議。文件不齊經本局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一)     申請書。

(二)     營運計畫書(報關業免附)。

(三)     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壹份(自然人、會計師及律師業免附)。

(四)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許營業執照影本壹份(非特許行業免附)。

(五)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壹份。

    前項營運計畫書內容應依序載明如下:

(ㄧ)組織團隊:含申請人或廠商(機構)簡介、營運經驗、入區組織架構、入區時程等項。

(二)營運機能:含申請入區營業項目、對象、財務規劃等項。

(三)服務特性:含服務策略、方式、未來展望等項。

(四)資源需求:含租賃場所及配置使用計畫、水電等公共設施需求等項。

(五)協同承諾:表明遵循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所規定事項之承諾。

四、本局於工商服務業備齊應具文件申請入區或第八點情形,應即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業務督導副局長擔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並遴選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南部園區辦事處或園區廠商代表三人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審議小組應依本要點審查營運計畫書、先前申請遭拒情形、事業履約狀況、及事業之聲譽,並參酌當時園區發展狀況、區內此類服務供需情形、及相關環境條件,以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成員過半數決議做成審議結果,送本局裁量核定是否准予入區,並通知申請者

報關業僅須由本局就第三點第一項文件進行檢查驗證,免經審議小組審議。

五、申請入區之事業與本局有行政爭訟者,在行政爭訟確定前,本局得暫停其申請案之受理及審議。

六、經核准入區營運者,除報關業不需在園區內設有辦公處所外,應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妥區內租賃場所程序,並於起租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運;屆期仍未辦妥前揭租賃程序或開始營運,且未事先獲准展期者,視為放棄入區。

經核准入區營運者,其營業項目依法令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經營或向本局申辦登記者,並應於該期限內分別取得許可及登記證照始得營運,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區。

七、已獲准入區且現仍營運之工商服務業,申請以原營業項目增租場所者,得不經審議小組審議由本局裁量核定是否准予增租,並通知申請者

新增、變更營業項目,得依第四點組成審議小組以書面審查之,經審議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做成審議結果,送本局裁量核定,並通知申請者。

八、經核准入區營運者,本局得視實際情況要求提報營運報告書,有違反其協同承諾、財務情況欠佳、已無服務實績或服務滿意度未達標準,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本局將提報審議小組審議,廢止其入區許可。

經廢止入區許可者,本局將終止其租賃場所之租約並限期命該事業將原於租賃場所購置之設施及人員遷出園區;逾期未遷出者,本局得逕行依法處理。

八之ㄧ、餐飲、零售及其他提供生活機能服務之事業,其申請入區及審核等事項,得準用本要點第三點至第八點之規定。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