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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服務園區廠商,妥
    善管理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生技大樓暨研發大樓會議場地(以下簡稱本會
    議場地),發揮本會議場地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所指會議場地,係指「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生技大樓
    1樓112會議室及研發大樓2樓國際會議廳。
三、本會議場地使用優先次序:依序為管理局自行使用、園區內各廠商次之、
    區外機關團體第三。
四、開放時段:本會議室場地可使用時段為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
五、申請程序:至竹科管理局網站(www.sipa.gov.tw)首頁―>認識園區―>新
    竹生物醫學園區―>會議室預約,查詢可預約時段,並提前聯繫本局管理
    員預約時間,填具「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會議室借用申請表」,且須出示
    證明借用人身分及舉辦活動、目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並
    於本局同意後,持繳款書至指定銀行繳清場地使用費。但因緊急使用需
    求,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場地使用費:
(一)本會議場地使用費(含稅),按時數(按整點計)及會議室大小計算;該
    費用包含申請者當日使用水電之費用。
會議室 112
會議室
國際
會議廳
容納人數 49人 250人
場地形式 環型桌 演講廳
場地使用費(元/小時) 進駐生醫園區廠商 $960 $2,720
其他 $1,200 $3,400
備註:租用時段原則以AM8:00~PM6:00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時段,則得另案申請。
(二)本局因公務需要、接待國內外訪客及自辦活動,可免費使用本會議場地。
    若與其他單位共同舉辦之教育訓練、重要集會、慶典活動、政令宣導、
  公益活動或其他需求,經簽奉核定,得免費使用本會議場地。
七、申請人場地取消:申請人如欲取消使用,應於使用日前2日告知本局管理
  員。
八、其他因素場地取消: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颱風、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全數退
  還場地使用費;申請人如須改期舉辦,則須依本要點規定重新辦理申請。
(二)因本局業務需要而必須在申請人申請使用日期自為使用者,本局得通知
  取消申請人當日之使用,申請人並得以書面通知改期為其他使用時間;
  如申請人無法改期,全數退還場地使用費。
九、場地延期:申請延期,僅以一次為限。
十、繳費: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持本局開立之繳款書,向本局指定之金融機
  構繳納,繳納後由管理人員掣發發票。
十一、停止使用: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中心場地;已核准或正在使
  用者,應即停止申請人或使用者之使用。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並得
  沒收其已繳付之全數費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與申請登記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損及本租借場地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對於水電資源有過度或浪費使用之虞者。
十二、使用管理:
(一)使用本場地,如需佈置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二)本局僅提供會議室場地,申請人或使用者自行攜入設備設施,由申請人或
   使用者自行負責及保全。
(三)申請人或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地點設置,
  不得擅自張貼。
(四)申請人或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使用區域之維護及清潔,離場前應請本會議
  室管理人員勘驗,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十三、場地安全維護:場地使用期日、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
  應由申請人或使用者會同本局協調處理之。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