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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使勞工育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充分發揮育樂休閒功能,並維護其設施以服務園區大眾,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9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本要點適用範圍係指本中心禮堂、體育館、會議室、教室、韻律室、桌球場、聯誼場。至外包營業場地之管理依承包契約書之規定辦理。

三、優先順序:使用本中心場地原則上以園區各單位優先,區外機關團體次之。

四、場地使用申請程序

(一)網路預約

1. 使用日前14天以前預約場地,應至「科學工業園區勞工育樂中心場地預約及繳費資訊系統」線上申請,並於預約完成後7天內繳清場地維護費。

2. 未於期限內繳清場地維護費者,系統自動取消預約紀錄及使用場地資格。

(二)臨櫃申請

1.使用日前14天以內預約場地,應親至本中心辦公室臨櫃申請,並於申請完成後7天內繳清場地維護費,未於期限內繳清者,系統自動取消預約紀錄及使用場地資格。

2. 使用日前7天以內預約場地,應親至本中心辦公室臨櫃申請,並最遲於使用日當天前繳清場地維護費。

(三)場地及使用日期變更

1. 場地已預約完成並繳清場地維護費,使用日7天前因使用者之因素需變更場地或使用日期,應填具變更申請表,變更後之場地維護費如高於原登記場地之費用,應補足其差額。

2. 場地或使用日期變更以一次為限。

3. 使用日前7天內不接受變更申請。

五、 場地取消:繳清場地維護費後,如欲取消使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使用日前7天內取消者,不退費。

(二)使用日前7天以前取消者,退還場地維護費百分之80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退還場地維護費全數。

(四) 因本局有特殊需要,於使用日前14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退還場地維護費全數。

六、逕行申請及繳納:如場地尚未登記,但無法網路預約登記者,可至本中心辦公室申請及繳納場地維護費。

七、優待或免費使用場地:

(一)本局接待國內外訪客及自辦或與其他單位共同辦理之教育訓練、重要集會、慶典活動、政令宣導及公益活動,經簽奉核定,得免費使用本中心場地。

(二)園區內業經本局登記在案之社團,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經簽奉核准後,其費用得打8折優待。

八、   停止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中心場地;已核准者,應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各種政黨政治活動。

(四)宗教佈達或法會儀式。

(五)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損及本中心建築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七)其他經主管單位認定與本中心設置宗旨相抵觸,而不宜使用者。

(八)其屬上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並得沒收其已繳付之全數費用。

九、本中心場地開放時間由本中心另定之。

十、設備損毀之賠償:使用本中心場地,如需佈置應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使用公務設備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請本中心工作人員勘驗,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十一、申請使用本中心禮堂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須臨時按裝強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徵求本中心同意。

(一)禮堂使用規則:進入禮堂觀賞節目應遵守下列事項:

(二)準時入場,演出中不得隨意進出。

(三)保持場地肅靜整潔,禁止吸煙及攜帶食物飲料入場。

十二、服裝儀容應整潔,勿穿著背心拖鞋入場。

十三、海報張貼:申請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中心指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十四、場地安全維護: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使用單位會同本中心協調處理之。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