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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科管局)為管制龍潭園區(下稱園區)排入污水下水道可容納之下水水質,依據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園區內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下稱容許標準),其水質項目、容許限值如附表。

  第三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經科管局核准之專用生活污水排放水質得不受前條最大限值之規定。

    第四條   本容許標準,自公告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修正公告之條文,除銦、鎵、鉬、氨氮、氫氧化四甲基銨容許標準但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