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局公務車輛派用,依車輛管理手冊或其他法規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單位申請調派車輛須符合下列規定辦理: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三、公務車派用應依規定於前 1 日前填妥派車單,並經組室主管核准後
,送秘書室按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惟當日因緊急
公務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須立即馳往洽辦者得於當日申請派車。
四、因公外出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盡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五、申請用車人員,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僅能就現有車輛調派。
六、使用公務車人員,必須遵守派車單申請路線行駛,不得中途要求駕駛
人員變更及延長路線,駕駛人員於任務未完成時,不得因私務有中途
擅離職守或提前返局情事。
七、各單位如於同一時間申請用車地點相同者,必須自行協調,再行派車
。
八、非載運重型器材或物品,乘車人數未達 3 人以上者,不予派車;但
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九、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派車:
(1)用車事由不符規定。
(2)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3)塗改到達地點。
(4)日期不符。
十、申請派用公務車者,秘書室得就申請事由、公務緩急及車輛派用情形
等,作為核派車輛與否之依據。如因緊急事故,致車輛不足分配,得
儘速通知原申請人無法派車或調派用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