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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23: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重大災害聯防應變組織編組及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因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能整合區域災害防救資源
,提昇災害防救效能,降低災害事故之損失及影響,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稱本局)結合園區相關單位及廠商防災
應變資源,成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重大災害聯防應變組織」(以下稱本
組織),並擬定本組織之編組及作業章程(以下稱本章程)。


第 2 條
本組織以建置園區安全聯防體系,於園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有效整合
區域內之救災、防災設備,互相支援緊急應變資源,以降低災害之嚴重性
,並促進各廠間安全防救知識及經驗之交流,防止意外事故之發生為目的



第 3 條
經本局核准並進駐園區之事業單位,應加入本組織之運作。


第 4 條
本組織常設指揮所設於本局所在地,園區警察隊隊部為預備應變指揮中心
;事故發生時之前進指揮所,由指揮官徵詢安全諮詢小組之意見後,依現
場環境設置。


     第 二 章 任務
第 5 條
本組織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局辦理園區內相關危害因素之辨識、評估及災害防救應變計畫
    之研擬,並負責園區安全聯防功能之強化、組織成員訓練、防救設備
    之整備,防災資訊技術蒐集、防災預防工作之協助、演練等。
二、於園區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負責協助災情蒐集、查證、彙整
    、通報、聯繫、災害搶救支援、現場指揮管制、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
    措施,必要時視災情演變於災害發生現場開設前進指揮所並執行救災
    相關工作。
三、協助善後復原及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第 三 章 運作時機
第 6 條
本組織之運作時機如下:
一、園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由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本組織支援協助時。
二、園區廠商、公共事業設施、機關及其他服務業等發生需動員廠外救助
    單位協助才得以控制之各類災害,主動通報本組織請求緊急支援協助
    時。
三、本組織召集人認有必要時。


     第 四 章 組織編組
第 7 條
本組織成員由本局、園區各事業單位、保警中隊及中科員工診所組成,編
組包括:
一、召集人一名(本組織總指揮官):由本局長擔任。
二、副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指定之副局長擔任。
三、執行祕書兼常任事故現場指揮官一名:由管理局主任祕書擔任。
四、連絡官一名:由管理局緊急通報專線專責人員(當週輪值之總值星官
    )擔任。
五、管理局緊急應變小組:由本局各組室主管及相關人員組成,本小組之
    編組及指揮,依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說明」辦理。
六、搶救組:平時由熟悉災害種類及搶救體系之成員負責,與轄區消防隊
    、環保署毒災應變隊、化學兵群、防爆小組及其他相關救災單位保持
    密切的協調連絡,災害發生時,迅速通報執行搶救任務;本組之指揮
    ,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管制組:由中科保警中隊組成,中隊長或分隊長擔任管制組組長。
八、醫療救護組:由中科員工診所醫護人員或駐廠醫護人員組成,主任醫
    師擔任救護組組長。
九、情報諮詢組:由園區各事業單位之具工安、環保、災害防救、風險管
    理、緊急應變體系運作之專業人員組成,組長由具上述專長之主管人
    員遴選擔任;下設安全諮詢及情報蒐集小組。
(一)安全諮詢小組:由園區內具危害物質辨識、處理、災害防救及緊急
      應變相關學能經驗之專家或發生事故單位指定之專責人員擔任,小
      組長由成員推選擔任之。
(二)情報蒐集小組:由具情報蒐集專長之成員組成,小組長由成員推選
      擔任之。
十、後勤支援組:由園區各事業單位所組成,組長由具工安、環保、災害
    防救、風險管理、緊急應變指揮等專長之主管人員遴選擔任,再依地
    區分為中科一組、中科二組、后里小組、虎尾小組等,小組長由成員
    推選擔任之。本組織之組織系統圖如附件一。


     第 五 章 職責分工
第 8 條
召集人負責綜理督導本組織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及災害善後等事宜,遇重
大災害發生時,為啟動運作後之總指揮官且具指定災害現場指揮官之權力
,召集人之代理人依管理局職務代理規定辦理。


第 9 條
副召集人負責襄助召集人推動及督導本組織運作之各項事宜。


第 10 條
執行祕書兼常任事故現場指揮官受召集人指揮,職責如下:
一、與事故單位建立窗口保持聯繫、負責掌握災害狀況,並規劃達成目標
    所需之資源與行動。
二、下達決策命令,指揮本組織相關分組進行事故應變處理。
三、為本組織對外之發言人,負責提供媒體相關資訊。


第 11 條
連絡官負責管理局(04)2565-8088 專線之緊急通報任務。遇有重大災害
發生時,於第一時間通報召集人,經召集人指示啟動並聯繫本局緊急應變
小組各相關單位,以提供應變協助。


第 12 條
管理局緊急應變小組之職責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災害防救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點」及「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說明」規定
辦理。
管理局緊急應變小組之各組組長應協助本組織執行祕書與其他相關單位之
接觸溝通,包括中央與地方警政單位、消防單位、環保單位、衛生單位、
鄉鎮公所、媒體及水、電、天然氣供應單位等。


第 13 條
搶救組平時由本局災害防救專責人員保持聯繫,負責或協助督導園區內各
單位之災害防救設施及緊急應變計畫。
遇重大災害發生時,直接負責或支援發生事故單位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
情評估、偵檢、人員搜救、滅火或止漏等作業。


第 14 條
管制組之職責如下:
一、遇重大災害發生時,負責協助安全諮詢小組對事故現場劃分為熱區(
    Hot Zone)、暖區(Warm Zone) 、冷區(Cold Zone) 並設置警示
    標示,進行人員、媒體、車輛等之指揮、疏導與管制。
二、協助園區內或鄰近村里人員疏散,執行避難動線及處所之指揮。
三、協助規劃、建置與維護本組織之通訊系統,並訓練本組織成員使用。


第 15 條
醫療救護組平時負責規劃與評估園區如發生重大災害事故而產生傷患時,
各項緊急醫療資源之整備工作,且應協助建立緊急醫療網相關緊急聯絡電
話提供予連絡官彙整並因應園區特性對各種化學物質、生物病源體等危害
研擬相關急救治療技術。
遇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協同前進指揮所之成立開設緊急醫護站,負責傷患之
搜救協助、檢傷分類、緊急醫療及後送,並提供受各種危害物質傷害或感
染之防護、處置或治療等的方法與資訊。


第 16 條
情報諮詢組依功能下設安全諮詢小組及情報蒐集小組,其職責如下:
一、安全諮詢小組:
(一)協助辦理園區內相關危害因素之辨識、風險評估、資料庫之建立、
      應變計畫之制定及防救災技術之研擬、聯防演練之規劃等事宜。
(二)提供指揮官調度救災資源之決策諮詢。
(三)負責評估災害事故的危險與不安全狀況,並提供能確保進出熱區(
      Hot Zone)人員安全之標準與程序。
(四)協助指揮官規劃園區內或鄰村里人員疏散、避難之動線或處所。
(五)提供指揮官禁止與/或預防不安全行為諮詢,並得建議指揮官修正
      不安全的指示或決策。
二、情報蒐集小組:
(一)協助統計、整合成員提供之支援人員、救災器材等資料,並蒐集園
      區各廠商、單位主要建築物及道路平面配置圖。
(二)協助建立各類災害事故相關搶救單位及本組織各成員之聯絡通訊錄
      ,並定期更新。
(三)蒐集國內、外重大災害之防救或聯防案例,提供本組織成員知識及
      經驗之交流。
(四)平時熟悉相關情報蒐集之設備及程序,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於事
      故現場執行災情蒐錄及統計,並協助新聞稿製作,經各廠發言人確
      認同意後,提供本組織執行祕書(發言人)參考發布。
(五)災害發生時之災情蒐錄統計資料,除提供本組織內部查詢外,對外
      不做發言。


第 17 條
後勤支援組主要係負責園區各聯防單位人力、器材、設備等整合工作,並
提供後勤支援,其責職如下
一、平時依本組織之規劃,進行聯防支援行動之訓練、演練,並提供防救
    災器材、設備、藥劑及防護具清單等相關資料。
二、遇重大災害發生時,視災情需要於事故現場開設前進指揮所,籌措提
    供救災必要之相關器材設備、能源物資等,並負責救災人員、器材設
    備之登錄與管理。
三、前進指揮所開始作業後,本小組組長指派適當人力配帶防護裝備於除
    污區協助除污工作,並負責人員安全檢查及清點管制。


     第 六 章 設置地點及器材設備
第 18 條
園區發生重大災害時,本組織得視災害規模及位置,於適當地點設置前進
指揮所,該前進指揮所應配置適當之通訊設備、手提電腦、相關軟體系統
及防護具。


第 19 條
本組織配置之器材設備,除通訊傳輸用器材設備、組織成員衣物、防護具
及前進指揮所開設必要之硬體設備等由管理局編列預算購置外,主要防救
器材設備由參與聯防廠商提供納編。
本組織器材設備之編裝,由本組織成員共同研商議定之。


     第 七 章 作業程序
第 20 條
本組織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通報流程:園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除立即聯絡救
    災單位外,亦應向管理局防災應變中心(04-25658088) 通報;本組
    織值勤人員接獲事故通報後,應立即同步向本組織成員及召集人(本
    局局長)通報。
二、啟動運作時機:園區內之災害事故如符合本規定第六條之相關規定時
    ,本組織召集人應立即發布狀況啟動運作,各成員接獲通報後即應攜
    帶規定之器材設備,立即前往事故現場指定集結地點並視狀況開設前
    進指揮所。
三、前進指揮所開設:本組織成員及器材設備就事故現場定位後,應依職
    責分工及任務分配進行必要處置與整備工作,並依事故現場指揮官之
    指示,決定是否開設前進指揮所,如有必要應按各組分工立即進行開
    設作業。
四、指揮操作模式:事故現場指揮官與發生事故單位之救災指揮官應保持
    聯繫溝通,必要時事故現場指揮官得將本組織之指揮權交予發生事故
    單位之救災指揮官,由其合併統一指揮本組織,如因事故擴大,致各
    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進駐事故現場時,指揮權之轉移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辦理。
五、園區如多處地點或數個廠商同時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本組織即在常
    駐地點集結並成立應變指揮中心,此時管理局應緊急動員,加派人員
    進駐支援協助救災作業。
六、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第 八 章 附則
第 21 條
本組織人員、器材設備之整備及訓練演習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補助,
如遇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本組織因執行任務而有耗材或器材設備損害遺失
等,應由本局代為向發生事故單位求償。


第 22 條
本組織成員應遵守「組織成員相關配合事項」(如附件三),以釐清權利
義務。


第 23 條
本組織成員於廠內有使用法令規定之危險物、有害物或毒性化學物質時,
應主動提報本局之主管單位,並對員工確實實施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本組織成員應提供廠內各類災害之搶救器材、設備、藥劑及防護具等清單
,以利整合統計並於災害時調度支援。
本組織成員應有適當之緊急應變計畫、程序及救災設備,本局災害救防專
責單位得不定期實施輔導及查核。


第 24 條
本局對於本組織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每月至少應實施功能測
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辦理不定時不定點測試演練一次,每年則配合相關單
位至少參與大型演練一次。


第 25 條
本組織相關幹部除公務人員外,採遴聘制,任期以二年一任為原則。


第 26 條
本規定之執行成效由本局災害防救專責單位執行稽核管考,並每年至少召
開檢討會議一次。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