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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推動科技研發專案補助
  計畫,以激勵產業界積極投入創新技術研發、鏈結學研界研發能量,提升我
  國科技研發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指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之科學事業。
三、申請機構得與企業、學研機構合作共同申請補助計畫:
(一)企業:指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或其分公司,或外國公司依我國公
      司法登記之分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
   為正值。
(二)學研機構: 指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及經科技部認可之
   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
   學術研究機構,且計畫主持人之資格需符合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
    申請機構與企業、學研機構之權利義務規範,得另以合作協議書約定之。
四、本計畫由管理局視專案研發重點,擇定研究發展補助範圍,並對外公告。
五、受理申請期限及計畫申請書之格式,依管理局公告之規定辦理。
  計畫申請逾申請期限,或文件不全、不符合規定,經管理局通知限期補正而
  未補正或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六、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原則為一年,如有延長之必要,得由申請機構於計畫執
  行期間內,以書面向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徵得同意後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一次
  為原則,最長以三個月為限,該延長期間所支用之各項費用,不另予補助。
七、申請計畫經費編列應包括公司(含申請機構、合作企業)補助款、自籌款及
  學研機構補助款三部分,各項費用應於計畫申請書中明列,以供審查。
  公司(含申請機構、合作企業)計畫經費得編列以下項目:
(一)人事費:凡為執行申請計畫直接所需之研發人員人事費用屬之。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凡為執行申請計畫直接所屬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
   料費用屬之。
(三)研究設備攤銷費:凡計畫執行期間內為執行申請計畫直接所需之各項研究
   設備攤銷費用,個別公司研究設備攤銷金額以不高於該公司所申請計畫經
   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研究設備均應依規定列帳管理,並列入該公
   司之財產目錄。
(四)其他與研究相關費用:凡為執行申請計畫直接所需之文具、郵電費、差旅
   費、印刷裝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技術移
   轉費、研究設備維護費、專利申請與管理維護費、相關儀器保險及運雜費
   等均屬之。
  公司(含申請機構、合作企業)補助款以編列人事費為限,且接受本計畫補
  助之研發人員不得重複支領其他政府相關計畫補助。其餘經費項目(含自行
  負擔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設備攤銷費、其他研究費)得
  編列為自籌款。
  學研機構補助款得編列以下項目: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共同主持人不得
      支領研究主持費;專、兼任助理費用及臨時工資,須比照科技部補助專題
      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但申請機構或合作之企業另以
   自籌款支付者不在此限。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本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二)管理費:執行本計畫所需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業務費扣除研究主持費後
   之百分之十五。
八、每案補助額度不得高於所申請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自籌
  款支應。
九、管理局得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組成技審小組負責包括計畫申請書書面審查委員推薦、計畫申請書書面審查
  結果審議、簡報審查及核定、期中訪查、期末驗收及計畫終止審查等工作,
  其成員得由科技部推薦之。
  前項所定審查委員及技審小組成員於進行計畫審查時,應遵守保密原則及利
  益迴避原則。
十、補助計畫之審查程序與審查重點如下:
(一)審查程序如下:
  1.第一階段書面審查:管理局於接獲計畫申請書後,送請經技審小組推薦之
   相關專家學者三至五人進行書面審查。
  2.第二階段技審小組初審:計畫申請書經第一階段書面審查後,由管理局整
   理各專家學者之審查意見,送請技審小組初審。
  3.第三階段簡報審查:第二階段技審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之案件,由管理局函
   知申請機構、合作之企業、學研機構至管理局進行簡報審查;經決議予以
   補助之案件,由管理局函知申請機構及與其合作之學研機構辦理簽約手續。
(二)審查重點如下:
  1.計畫申請書內容與專案需求之契合度。
  2.計畫申請書所開發之創新程度、技術層次、應用價值、預期經濟效益、計
   畫執行之可行性。
  3.整合型計畫內申請機構、合作之企業及學研機構間技術整合度與合作架構。
  4.計畫申請書編列經費額度、人力配置、量化查核指標與績效指標(KPI)
   編列之合理性。
  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書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但
  必要時,審查期間得予以延長。
  前項之審查期間不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十一、補助計畫經不受理或未獲核定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覆。
十二、補助計畫簽約、撥款及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研究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依管理局核定通知函與契約書規定辦理。  
(二)申請機構應彙整合作之企業所請領之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自籌款憑證影
   本及學研機構所請領之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依核定之計畫項目編列清單,
   並依發生時間之先後順序裝訂成冊,於計畫完成後二個月內函送管理局辦
   理查核暨經費核銷事宜。
十三、如有計畫內容變更、補助項目經費變更、執行期限延長、計畫執行終止等情
   事,應依據或比照本要點、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合約書
   及其附件(如合作協議書)、其他落實計畫管考有關之作業規範(如申請須
   知、計畫管考暨經費核銷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向管理
   局申請辦理。
   有關違約之處理,悉依合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計畫執行期間,管理局依下列方式追蹤考核之:
(一)期中報告:計畫執行期間,申請機構應提報期中報告供管理局查核。期中報
   告應提出之期程,依管理局契約書規定辦理。
(二)期中查訪:管理局得派員或組成訪問小組前往查核計畫之執行概況,執行成
   效不彰者得終止補助。
(三)管理局得隨時洽請申請機構、合作之企業或學研機構主持人提供有關執行情
   形書面資料。
十五、計畫執行完成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成果報告及佐證資料:申請機構應於計畫完成二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及佐
   證資料各一式三份(含電子檔),連同結案決算財務報告與財產目錄等,函
   送管理局查核。申請機構、合作之企業及學研機構主持人對上述計畫之成果
   報告、佐證資料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績效登錄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
(二)期末驗收:管理局派員會同專家實地驗收研究成果,研究計畫屬軟體方面者,
   驗收其程式及運作成效;研究計畫屬硬體方面者,驗收其實際功能,若成效
   不佳,得停止撥付補助款;未執行者應追回已撥付之款項。驗收地點以申請
   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合作之企業個別驗收。
(三)成果發表:管理局對研究計畫及成果有發表權,申請機構、合作之企業及學
   研機構應配合管理局相關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
(四)後期成效追蹤:計畫執行結案後二年之內,申請機構應每半年彙整合作之企
   業及學研機構之計畫成果後期成效(包括專利、技術移轉、衍生產值、人才
   培育情形等)向管理局提報,以做為後續申請新案之評估參考。未配合之申
   請機構、合作企業或學研機構主持人,管理局得停止受理其研發相關補助計
   畫申請一至五年。
十六、研發成果歸屬,依合作協議書自行商議約定。
   申請機構、合作之企業及學研機構就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
   之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
   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等事宜。
   學研機構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變更所屬單位時,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
   理及運用等相關問題,由變更前、後所屬單位、學研機構主持人及申請機構
   自行協調之,並函報管理局同意後辦理。
   申請機構、合作之企業及學研機構計畫主持人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應在
   計畫成果發表、研究報告或技術授權商品化應用時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十七、經費運用需遵循事項如下:
(一)申請機構與合作之企業、學研機構執行本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經費使用於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但學研機構補助 
   經費如涉及科研採購事項者,應依其內部科研採購作業規定及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學研機構應依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經費結報,且確實審核計
   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主持人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等情事,應不得結報,並責成主持人限期改善。
(四)申請機構、合作之企業及學研機構主持人應對所提各項支出憑證支付事實之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補助
   金額,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六)申請機構、合作之企業及學研機構主持人執行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管理
   局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除應追繳該部分之補
   助經費外,管理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相關補助計畫申請一至五年。
十八、申請機構、合作之企業及學研機構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使用如有第十五點第
   二款、前點第六款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重大情事,由管理局函知其提出書面
   答辯,並召開技審小組會議審議,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申請機構、合作之企業及學研機構執行補助計畫應比照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請計畫經管理局審查,列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執行時,應依科技部補
   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比照科技部相關法令(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
   原則)、合約書及其附件(如合作協議書)、其他落實計畫管考有關之作業
   規範(如申請須知、計畫管考暨經費核銷作業手冊)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