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科技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
104年5月29日科部計字第1040036642A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經費原始憑證之查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本部補助之執行機構,其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健全,經本部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所執行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得辦理就地查核。
三、每年度接受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總數達一百件以上之執行機構,本部每年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未達一百件者,二至五年內至少查核一次。實地查核之抽查比例,以補助經費百分之六為下限。
執行機構如有涉浮報、虛報情形,經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五點規定,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認定證據確切時,除按情節輕重做成處分外,並提高次年度之抽查比例,以補助經費百分之七為下限。
涉浮報、虛報之執行機構,次年度未再發生前項情形者,次次年度之抽查比例恢復以補助經費百分之六為下限。
四、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收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各
種帳簿、重要備查簿,執行機構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規
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五、查核後之原始憑證,如需本部保管者,應裝箱(紙箱規格為郵局A種方型紙箱,並於封面黏貼補助經費結報清冊)並運送至本部指定場所集中保管,備供有關機關查核。
六、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七、本要點經本部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並報審計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