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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22: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駐外人員人事作業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科技部駐外人員人事作業處理要點

                           

 1031111日科部人字第1030082156號函修正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駐外人員之任(派)用、聘用薪資、行前訓練、輪調、培育儲備及其他相關人事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駐外人員,係指本部派駐各駐外機構科技組服務之下列人員:

(一)科技參事。

(二)科技副參事。

(三)科技秘書(含一等科技秘書、二等科技秘書及三等科技秘書)。

駐外人員除依本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外,以進用任用人員為原則,其職務列等依駐外科技人員編制表規定辦理。

三、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人選由本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以下簡稱科教國合司)簽請部長核定後,應先函請外交部同意後辦理。

其他駐外人員職務出缺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本部職務陞遷序列表、本部公開甄選職員作業規定本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甄補,並函請外交部賦予適當對外名義。

四、駐外人員薪資、加給及其他補助依外交部及本部相關規定及標準辦理。
聘用人員薪資依本部駐外聘用人員薪資給付原則(附件一)辦理。

 

駐外人員初次外派前,應先於科教國合司熟悉相關業務,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安排相關行前訓練。

六、駐外人員其駐外期間以自啟程日起服務滿三年為一任,並得予延長一任,期滿調回國內服務。

    駐外人員駐外任期內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人事及其他因素之考量,本部得提前改調其他組、調回國內服務或酌予延長駐外任期。但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延期留任人員於留任原因消滅時,應即調回國內服務。

    占駐外職缺調回本部辦事人員,本部依業務需要指派其工作

七、駐外人員以調回國內服務滿二年後,始可再外派為原則。但基於語文因素及業務需求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八、駐外人員之輪調以遷調本部職務陞遷序列表所定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為原則,由科教國合司視需要調查駐外人員輪調意願(附件二),並簽報部長核定後發布。

九、駐外人員之延、調任,駐外科技單位主管由本部考核後決定,非主管人員得由單位主管簽報本部決定。

、科教國合司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簽報派駐國外超過五年以上人員,擬調回國內之規劃事宜。

十一、駐外人員經依輪調程序核定發布後,個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拒絕。藉辭拒絕者,應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本部為培育駐外人才,得選派本部現職人員參加相關語文或涉外訓練課程。

十三、本部得視業務需要辦理儲備駐外人員甄選,以本部及所屬機關具備外語能力及專業學養之現職人員為對象,具有辦理涉外事務經驗者尤佳。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參照本部及外交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