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補助項目:包括教學研究費、機票費、保險費、薪給差額補助金、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及研究發展費。各項補助基準如下:
(一)教學研究費:
受延攬人之教學研究費,依本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表支給。申請機構應依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所得稅,所得稅之申報由受延攬人自行辦理,申請機構應予協助。
(二)機票費:
1.依下列基準補助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補助對象為受延攬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
(1)特聘講座及講座教授: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
(2)客座人員及博士後研究人員: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
2.機票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第七點第一項規定向本部申請繼續補助或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本部不另予補助。
(三)保險費:
1.於本部補助期間內,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受延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部補助。
2.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部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保險費由本部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3.受延攬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本部不再補助本款保險費。
(四)薪給差額補助金:
特聘講座、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資格,於補助期間經納入本部受補助單位之編制內專任職位者,本部得補助教學研究費與納編單位之薪給差額全部或一部,補助期間以三年為限。但本要點規定之其他補助費用則不再予以補助。
(五)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申請機構應就與受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間之實質契約關係,於本部補助期間內,分別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提存離職儲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其中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由本部補助。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1)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離職儲金,其中公提儲金部分由本部補助。
(2)申請機構如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情形者,得改以提繳勞工退休金,其中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由本部補助。
(六)研究發展費:
1.研究發展費係指申請機構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應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之費用。
2.申請機構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如為研發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其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由本部補助。
3.本部於補助研究發展費期間,不再補助本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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