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遴選優良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以提昇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執行業務成效,並落實任職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指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設置之下列四類別人員: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
(四)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三、參選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並確實執行法規賦予之職責而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得依前點擇一類別報名參選優良環境保護專責人員:
(一)參加遴選時業已擔任任職機構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連續達一年以上之現職人員。
(二)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本人及任職機構,於遴選年度前一年至遴選期間內,無違反環保法規而受處分。
(三)三年內未曾獲得本優良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表揚者。
四、報名方式:由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任職機構填具報名表(格式如附表),並檢附前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報名期限內向管理局報名參選。管理局於發文廠商報名時,應要求廠商多鼓勵女性員工報名參選。
五、選拔評審方式:
(一)由管理局查驗報名表及相關說明資料。
(二)由管理局組織評選小組時,應落實保障性別人權,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評選小組之組成不可有對女性之不平等歧視,遴聘學者、專家等適當人選擔任評選委員。
(三)評審時,應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評定當年度獲獎名單,報經管理局局長核定。
六、科學工業園區優良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表揚名額每年以八名為限,依第二點之分類分別遴選;同類別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之表揚,最多不得逾四名。經評選小組認定特定類別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未達評分標準者,得從缺之。
七、評選結束後管理局擇期舉行公開頒獎典禮,獲選優良專責人員頒發獎座壹座及獎金,當年度每人獎金由評選小組議定之,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八、獲表揚之專責人員所報資料如有不實者,管理局得收回獎座、獎金及撤銷獲獎資格,並於五年內不得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