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駐外人員人事作業處理要點
105年3月30日科部人字第1050021147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駐外人員之相關人事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駐外人員,係指本部派駐各駐外機構科技組服務之下列人員:
(一)科技參事。
(二)科技副參事。
(三)科技秘書(含一等科技秘書、二等科技秘書及三等科技秘書)。
三、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人選由本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以下簡稱科教國合司)簽陳部長核定後,函請外交部同意再行辦理相關事宜。
駐外人員以職務出缺前六個月辦理遴選作業為原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本部職務陞遷序列表、本部公開甄選職員作業規定、本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甄補,並函請外交部賦予適當對外名義。
四、科技參事甄選,依下列程序擇一或同時進行:
(一)平調或內陞:人事處調查具資格同仁意願後,
由科教國合司提報駐外人員審議小組(以下簡
稱審議小組)審議,簽陳部長核定。
(二)外補:公開徵選任用人員或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含自薦及推薦人選),由科教國合司彙整人員名冊,提報審議小組審議,簽陳部長核定。
前項審議小組成員由本部三位次長、科教國合司司長及人事處處長組成,並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
五、辦事處科技副參事甄選方式如下:
(一)平調:人事處調查具資格同仁意願後,由科教國合司提報審議小組審議,簽陳部長核定。
(二)內陞:人事處調查具資格同仁意願並辦理資績評分後,由科教國合司提報審議小組審議,再提本部人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人甄會)審議,簽陳部長核定。
(三)外補:公開徵選任用人員或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含自薦及推薦人選),由科教國合司彙整人員名冊,提報審議小組審議,其係外補任用人員者,再提人甄會審議,簽陳部長核定。
六、代表處科技副參事、代表處及辦事處科技秘書甄選方式如下:
(一)平調:人事處調查具資格同仁意願後,簽陳部長核定。
(二)內陞:人事處調查具資格同仁意願並辦理資績評分,提報人甄會審議,簽陳部長核定。
(三)外補:公開徵選任用人員,提報人甄會審議,簽陳部長核定。
代表處及辦事處科技秘書職缺如因業務需要改以聘用人員擔任,由科教國合司簽奉核准後,函報行政院同意再行辦理相關事宜。
前二項職務之甄選,必要時得由科教國合司先提報審議小組審議。
七、駐外人員其駐外期間以自啟程日起服務滿三年為一任,並得予延長一任,期滿調回國內服務。
駐外人員駐外任期內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人事及其他因素之考量,本部得提前改調其他組、調回國內服務或酌予延長駐外任期。但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延期留任人員於留任原因消滅時,應即調回國內服務。
占駐外職缺調回本部辦事人員,本部依業務需要指派其工作。
八、科教國合司應考量整體人力運用、外館人力結構及業務需要等因素,於每年一月底前辦理駐外人員擬調回國內之規劃及駐外人員輪調等事宜。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得隨時辦理。
前項所稱輪調,係指在本部職員陞遷序列表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間、派駐地區間、外派及調回本部辦事之調整。
辦理駐外人員輪調作業前,得先徵詢駐外人員及本部人員意 願,經審議小組參酌個人意願、工作表現、語言專長等條件審議,由科教國合司簽陳部長核定後發布。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輪調者,駐外人員應於駐區任滿二年,回本部辦事人員應於本部服務滿二年。但因業務需求者,不在此限。
九、駐外人員經依輪調程序核定發布後,個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拒絕。藉辭拒絕者,應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十、本部為培育駐外人才,得選派本部現職人員參加相關語文或涉外訓練課程。
十一、駐外人員外派前,應先於科教國合司熟悉相關業務,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安排相關行前訓練。
十二、聘用人員報酬依本部駐外聘用人員薪點對照表(附表一、二)辦理。
十三、本部得視業務需要,以本部具相當職等任用資格及具外語能力之人員為對象,辦理儲備駐外人員甄選。
前項甄選之作業方式及錄取標準,由科教國合司提報審議小組審議後實施。
甄選錄取人員,視本部駐外人員職缺情形,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甄補。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本部及外交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