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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105 年 01 月 20 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1050004239A號令訂定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董事長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事及監事由本部聘任之。

 

第 3 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第 4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部應依職權或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解聘之。

 

第 5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部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部解聘之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部遴選適任人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部解聘者。

 

第 7 條

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