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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寬頻及電信管道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寬頻管道建
    設、提升電信通訊品質及國際競爭力,並統合園區相關道路公共設施
    、管道、纜線配置,加強寬頻及電信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維護園
    區雨水下水道暢通、觀瞻及道路交通安全,特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
    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規定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管理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及電信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號誌
        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以下均稱為「
        管道」。
    (二)主管機關:本管理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三)設置單位:指管道之興建設置單位。
    (四)管理維護單位:管道管理維護單位為本局營建組。
    (五)使用業者:指得利用管道佈設管中管、纜線之業者。
    (六)整管:指在管道中所埋設的整根4英吋管(部份地區若因配合施工
        條件或使用業者之需求規劃,則依實施需要另訂規格尺寸)。
    (七)管中管:指在整管中所佈設的小管,小管尺寸為1英吋並配合使用
        業者及公務用之需求規劃佈設,其中部份管道不含管中管設施,
        惟租用時仍得以小管尺寸(或統稱管中管)為單位計價。
    (八)期間:本管理要點相關規定未有明定工作日或日曆天時,一律以
        日曆天為準。
三、本局所轄園區內管道以本局設置為原則;必要時,得報經本局專案許
    可,由使用業者自行興建或與本局共同興建之。
    園區道路拓寬、修繕、新闢或人行道更新時,可配合工程主辦機關依
    本管理要點規定規劃及設置管道;相關接續設施以共用為原則,得視
    鄰近建築物分布狀況擇宜配置。
    使用業者於現有道路申請新設公共設施管線,或既設管線需更新、擴
    充、遷移時,經管道設置單位認有規劃設置管道必要者,應依本管理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使用業者如需於本局之管道內佈纜,應向管理維護單位提出租用申請
    ,並以整管為單位佈設管中管、纜線;佈纜長度增減時,使用業者應
    向管理維護單位提出租用管道數量變更申請。
五、使用業者以租用一整管(內佈設4支管中管)為原則,俟4支管中管全
    數用罄,始得再申請租用新管,且本局得協調使用業者共管租用。另
    未經本局同意,租用業者不得逕自佈纜或占用公務管位。
六、管道之租賃:
    (一)使用業者於起租前應取得管道管理維護單位之同意,並於同意
          日起30日曆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保證金繳
          納後始得簽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寬頻及電信管道租賃契約」
          (以下簡稱租賃契約),租賃契約簽訂後,使用業者應於30日
          曆天內繳納租金。
    (二)如於租賃期間,使用業者申請佈纜數量變更,應先行取得管道
          管理維護單位同意後(調整費用起計,以月為單位計算),始
          得進場辦理,完成後應向管道管理維護單位報竣,並與本局簽
          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寬頻及電信管道租賃補充契約書」(以
          下簡稱補充契約);有關調整後之租金,則依實際佈纜情形核
          算,並併入次年之租賃費用一併計算。
七、業者租賃管道應繳納之費用:
    (一)租金:管道租金單價以每公尺每月計價,租期不到一個月以一個月
        計算,租金單價本局得每年檢討後調整之。依照內政部營建署訂
        定寬頻管道租金計算標準,每管中管(1”含纜線為租金計價標的
        物,管中管、纜線由使用業者佈放)每公尺每月為1.63元(2管為
        3.26元,3管為4.89元,4管為6.52元,空管則不予計費),其法定
        營業稅外加,且繳納方式以一年為一期,分年繳納,並於簽(續)
        約時繳交。【第一年租金應於簽訂契約時支付;其餘年度租金應
        於同年繳費單上繳費期限前支付】
    (二)保證金:管道使用業者於訂約時,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現金伍拾萬元
        整。契約期滿或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使業者應將所申請租用管道內
        佈設之管中管、纜線全部拆除,經本局查驗已全部拆除後並無應辦
        理事項,無息退還。
八、業者使用公務用管道經本局同意後可免租金,惟仍應簽訂租賃契約,
    並繳納保證金。
九、租賃期間:
    使用業者與管理維護單位簽訂之使用期應至少一年,並得一次簽訂使
    用期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租賃契約。
    使用業者於租賃期屆滿後需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日之一個月前檢附
    租賃契約向管理維護單位提出申請。
    管理維護單位應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審查完竣後,將審查結果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
十、管道使用業者不得將租賃契約之權利轉讓予他人。
十一、園區道路已設置管道之路段,經管道設置單位或管理維護單位認定
    該管道可串聯相鄰管道並足供佈設管中管、纜線,使用業者不得在各
    該路段內重複挖掘埋設纜線或於雨水下水道內附掛纜線。先前已附掛
    在各該路段雨水下水道內之纜線應於管道完成及接獲本局通知後六個
    月內完成遷移至管道內,違者,管道管理維護單位得執行剪線或拆除
    附掛之處置,所需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並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不足
    扣抵之金額依法求償。
十二、使用業者於管道內佈設管中管、纜線完成後,每半年應至少進行一
    次自主檢查,另使用業者對所設置及使用之設施物應經常維護,若設
    置、管理、維護有欠缺,或施工或維護作業上造成本局或第三人之損
    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使用業者進行管道維護及人手孔啟閉作業時,應向管理維護單位提
    出占用道路申請。但情況急迫不及報備便逕行進場施作,得於次工作
    日向管理維護單位報備外,其餘非經審查核准不得任意進場施作,以
    維各管道纜線之安全。
十四、不論遭受天災或人為惡意破壞,管道管理維護單位只提供管道主體
    (如管道、人手孔、引上管)之修復(修復單位:本局營建組公設科
    ),至於收納於管道內之管中管、纜線,則由使用業者自行修復,且
    不得要求本局補償或賠償。
十五、違規使用
    使用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使用:
    (一)未經本局核准擅自開啟人、手孔。
    (二)於寬頻管道內放置未經核准之物件。
    (三)租賃契約屆滿或終止契約後,未依限拆除纜線。
    (四)舖設纜線有損管道結構或市容觀瞻。
    (五)未於人手孔內纜線位置及引上管出處清楚標示業者名稱。
    (六)將租賃契約之權利全部或一部轉讓或分租於他人。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本局得通知使用業者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者,本局得逕行拆除,拆除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並得由
    保證金中扣抵。違反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本局得終止租賃契約,保
    證金不予退還,並通知限期拆遷纜線,逾期未拆除者,本局得逕行拆
    除,拆除費用由業者負擔,並得由未到期租金中扣抵。
十六、本管理要點未公告實施前,已獲准佈設管中管、纜線之使用業者,
    應於本管理要點施行生效後三個月內,依本管理要點相關規定重新申
    請,逾期未申請者,本局得逕依本管理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