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
104年1月5日科部產字第1040000294號函訂定
壹、
說明
一、
本部為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科技部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以下簡稱本表),以為重要事項核定執行之依據。
二、
凡屬本部核定或核轉事項,所屬機關應報本部核准後執行;報本部備查事項,所屬機關得先執行,如本部有更正之指示,除業已執行完畢儘量謀求補救外,所屬機關應及時更正。
三、
凡本部核定事項,本表明定可由所屬機關代辦部稿者,應送本部由有關單位會核、陳判、發文後,原稿由代辦部稿之所屬機關歸檔,另以抄件分送本部主會稿單位存查。
四、
本表之權責劃分,採分項列舉方式,並得隨時因應事實需要,作必要之增減修正。至未列事項依有關法令規章所定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