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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22: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聘任司長學術研究費最高數額支給方案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聘任司長學術研究費最高數額支給方案

     104512日科部人字第1040032683A號函訂定,10451日生效

一、目的: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科技基本法)立法目的,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並有效執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之宗旨。

二、對象:科發基金之管理機關(科技部),並依科技基本法第17條第2項及科技部組織法第7條規定聘任之司長。

三、支給標準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內實施分級制之教授最高數額。

四、資格條件聘任司長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仍有從事學術研究之事實者,依前點規定標準支給之。

研究成果獲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機關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完成重大研究成果,並有傑出貢獻,獲國內外學術機關()獎勵。

出版專書或學術論文,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

領導或從事研究,績效卓著。

獲得重要學術獎項,績效卓著。

獲聘為國立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終身講座教授、講座教授、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員。

研究成果獲得專利。

五、支給程序經科技部三位次長依前點規定審核,由人事處簽奉部長核定後支給。

、考核評鑑:就聘任司長工作績效予以評鑑(評鑑表如附件),作為是否繼續支給之依據。

(一)評鑑項目及配分,總分八十分以上為通過:

      1.研究:占百分之四十。

      2.服務:占百分之六十。

(二)評鑑標準:

      1.研究:

        (1)學術司現有各學門過去發展及國內現況調查分析研究。

        (2)跨領域及新興議題之探索研究。

        (3)學術司相關研究領域之國際發展趨勢研究。

        (4)我國相關學術研究領域與國際競合之策略探討研究。

      2.服務:

        (1)短中長期我國相關研究領域的發展計畫之擬定。

        (2)政府科技發展政策之執行。

        (3)我國學術研究補助業務之推行。

        (4)學術資源共享機制之建立與維護。

(三)評鑑程序:

      1.自評:聘任司長填具個人評估。

      2.複評:由科技部三位次長及外聘學者專家複評。

      3.核定:人事處彙整評鑑結果,簽請部長核定。

七、經費在科技部一般行政人事費項下勻支。

八、本方案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試辦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於期滿前二個月提出檢討報告陳報行政院,作為繼續支給之評估依據。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