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科技部聘任司長學術研究費最高數額支給方案
104年5月12日科部人字第1040032683A號函訂定,104年5月1日生效
一、目的: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科技基本法)立法目的,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並有效執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之宗旨。
二、對象:科發基金之管理機關(科技部),並依科技基本法第17條第2項及科技部組織法第7條規定聘任之司長。
三、支給標準: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內實施分級制之教授最高數額。
四、資格條件:聘任司長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仍有從事學術研究之事實者,依前點規定標準支給之。
(一)研究成果獲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機關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二)完成重大研究成果,並有傑出貢獻,獲國內外學術機關(構)獎勵。
(三)出版專書或學術論文,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
(四)領導或從事研究,績效卓著。
(五)獲得重要學術獎項,績效卓著。
(六)獲聘為國立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終身講座教授、講座教授、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員。
(七)研究成果獲得專利。
五、支給程序:經科技部三位次長依前點規定審核,由人事處簽奉部長核定後支給。
六、考核評鑑:就聘任司長工作績效予以評鑑(評鑑表如附件),作為是否繼續支給之依據。
(一)評鑑項目及配分,總分八十分以上為通過:
1.研究:占百分之四十。
2.服務:占百分之六十。
(二)評鑑標準:
1.研究:
(1)學術司現有各學門過去發展及國內現況調查分析研究。
(2)跨領域及新興議題之探索研究。
(3)學術司相關研究領域之國際發展趨勢研究。
(4)我國相關學術研究領域與國際競合之策略探討研究。
2.服務:
(1)短中長期我國相關研究領域的發展計畫之擬定。
(2)政府科技發展政策之執行。
(3)我國學術研究補助業務之推行。
(4)學術資源共享機制之建立與維護。
(三)評鑑程序:
1.自評:聘任司長填具個人評估。
2.複評:由科技部三位次長及外聘學者專家複評。
3.核定:人事處彙整評鑑結果,簽請部長核定。
七、經費:在科技部一般行政人事費項下勻支。
八、本方案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試辦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於期滿前二個月提出檢討報告陳報行政院,作為繼續支給之評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