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各單位於考績年度中,辦理公務人員面談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為落實績效管理,提昇文官服務效能,辦理績效面談目的如下:
(一)評估績效結果與績效標準之間的差距,從而界定員工的績效達成情況,並在面談中就評估結果與員工進行溝通,改善績效。
(二)視績效週期內員工績效的達成情況,展望下一個績效週期,提出改善績效的策略和新的績效標準。
(三)結合員工績效週期內的績效表現和行為表現,為員工的個人發展提供建議和指導。
(四)藉由面談促成主管與同仁間良性互動,進而檢討工作指派及人力調度之妥適性,以提升本局整體之行政效能。
四、考績年度中應由主管人員與受考人進行面談二次;每年四月與八月各實施一次。
本要點所稱主管人員,係各單位主管人員或其授權之相當職務之所屬人員。
五、本局人事室應於每年年初將公務人員面談及平時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提供各單位主管;主管人員得於實施面談五日前,將公務人員面談及平時考核紀錄表交予受考人詳實填寫,並於面談前交還主管人員。
六、主管人員得視各單位業務特性需要,選擇適當面談地點及方式行之。
主管人員及受考人應以理性、公正、客觀及親切態度進行面談。
本局應配合年度教育訓練計畫,將面談執行方式,列入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課程。
七、公務人員面談進行時間,由主管人員視面談實際需要決定。
主管人員於公務人員面談後,發現受考人有工作績效不彰、無法勝任職務、品德操守欠佳或其他事項,必要時得增加面談次數。
八、主管人員實施面談時,應以受考人所任職務工作及執行情形,作為面談主要內容,並得視各單位業務特性需要,以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行之。
九、主管人員於面談結束後,應於公務人員面談及平時考核紀錄表之面談紀錄欄內,具體敘明建議意見,交由受考人確認後簽名,遞送單位主管人員評閱,併送人事單位送請局長核閱。
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必要時得增加面談次數,其增加面談次數之公務人員面談及平時考核紀錄表,得依前項核閱程序,隨時送請局長核閱。
受考人拒絕實施面談或於面談結束後,拒絕於公務人員面談及平時考核紀錄表內簽名者,主管人員應於公務人員面談及平時考核紀錄表之面談紀錄欄內敘明「受考人拒絕面談或拒絕簽名」後,依本點第一項程序遞送核閱。
受考人有拒絕實施面談或面談結束後拒絕簽名或主管人員於公務人員面談結束後,認為受考人有第七點第二項之情形者,得依相關規定簽請局長核定後,對受考人施予調整工作或輔導或在職訓練。
十、公務人員面談結果,列入平時考核紀錄,作為考績之參據。
人事、主計、政風、約聘僱、臨時人員之面談執行程序,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