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提升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員品德修養,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會及所屬機關依法任用、派用、僱用、聘任、聘用、約僱
之法定預算內現職人員為適用對象。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員之選拔,應符合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
要點第三點各款事蹟之一;並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本機關服務滿三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未受刑事處分、懲
戒處分及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年度模範公務員之選拔,以最近五年未曾依本要點獲選者為優先。
四、推薦模範公務員,應本寧缺勿濫,所屬機關各以推薦一人為原則,並
於規定期限內填列具體事蹟表,送本會人事室彙辦。
五、本會各處室所推薦人選,先提本會考績委員會審議,擇優併同所屬機
關推薦人選,提請模範公務員選拔小組審議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年
度模範公務員,每年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
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所屬單位有推薦模範公務員者,於表決時應行迴
避。
六、模範公務員選拔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副
主任委員、主任秘書、未推薦之處室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組成之,並
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七、模範公務員應於本會主管會報中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禎及獎金新台
幣五萬元並給公假五天。
八、本會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推薦參加公務人
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必要時得提請模範公務員選拔小組審議後推薦
。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及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