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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及從業人員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防止職業災害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就下列範圍實施之:

(一) 優良單位: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或營造工地。

(二) 優良人員: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人員或營造工地人員。

三、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舉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選拔,於每年七月至八月期間,受理申請。

四、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

(一) 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障害之職業災害。

(二) 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前三年平均值。

(三) 僱用勞工達一百人以上者,已通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第三者驗證或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並仍於有效期間內。

(四) 僱用勞工未達一百人者,已有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執行紀錄。

五、優良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項以上者:

(一) 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二) 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三) 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四) 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五)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六) 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七) 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六、廠商或人員申請參加選拔事宜,管理局承辦人員應查驗下列資料:

(一) 參選資格。

(二) ()薦表。

(三) 相關說明資料。

前項推()薦表格式,由管理局參照勞動部「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暨「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另訂之。

七、選拔評審方式:

(一) 優良單位之選拔,分為五組:僱用500人以上晶圓光電廠組、僱用未滿500人晶圓光電廠組、僱用500人以上其他組、僱用未滿500人其他組及營造業組。

(二) 優良人員之選拔,分為二組:安全衛生管理組及健康管理組。

(三) 由管理局組織評選小組,遴聘學者、專家等適當人選擔任評選委員,其中應聘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薦之勞動檢查機構或安全衛生專家等2人協助辦理,由評選委員會決定當年度得獎名單。

(四) 評審標準:參採勞動部「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暨「國家工安獎參選及評審作業程序」評選標準修訂。

八、評選結束後管理局擇期舉行公開頒獎典禮,獲選優良單位頒發獎座壹座;獲選優良人員頒發獎座壹座及獎金,獲選優良人員之獎金以新台幣貳萬元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九、管理局得自得獎單位或人員中,擇優推薦參加勞動部辦理之全國性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選拔。

十、得獎單位或人員所報資料如有不實者,管理局得收回獎座及獎金,並於五年內不得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