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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

 

1051214日科部綜字第1050095305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研究成果傑出之科學技術人才,長期從事學術或產學研究,以提升我國學術研究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並強化我國產業技術研究成效及提升產業技術研發能力,增強國家科技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經本部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
    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申請人除應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不含已退休、累獲本部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人員)外,並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學術研究類:
    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傑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研究成果能顯著提升我國國際學術地位。

  2.研究成果對國家社會具有重大貢獻。

()產學研究類:

申請人五年內應用研究成果或產業技術應用績效傑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研究成果能顯著促進我國產業技術發展,突破現有技術水準並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2.研究成果具前瞻科技創新性,對產業發展或國家社會具有重大貢獻

四、申請方式如下:

()申請人應至本部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線上傳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部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1.傑出研究獎申請表。

2.個人資料表。

3.依本部各學術司規定,應填之相關表件。

4.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績效文件:

(1)學術研究類:已發表最具代表性之學術著作或研究成果至多五篇。

(2)產學研究類:於技術創新及產業效益之研發成果或重要績效,如技術移轉(包含授權或讓與)、發明專利、技術報告、學術著作、成果報告、成立產學聯盟或新創事業商業經營實績證明等至多五件

5.前目績效文件應註明發表之年月及出處,已被接受刊登尚未正式出版者須附被接受函。學術著作如屬數人共同研究完成者,須於該項著作檔案第一頁說明個人之貢獻

()本部各學術司得依個人學術表現或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審
    查結果遴薦人選,由其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

五、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審查:

()審查方式:

1.由本部各學術司進行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必要時得送國外專家學者審查。

2.學術研究類及產學研究類分開辦理審查。

3.申請人近五年曾獲傑出研究獎者,以獲獎年度以後之研究成果及主要貢獻度為審查評分項目。

4.由本部次長主持之審查會議決定獲獎人名單,簽陳部長核定。

()審查作業期間:以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五個月內完成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

七、獎勵人數及方式如下:

()獲獎人數:

1.學術研究類每年以七十名(含跨領域研究類至多四名)為限

2.產學研究類每年以十名為限。

()獲獎人由本部頒發獎勵金新幣九十萬元及獎狀一紙

八、獲獎人名單,由本部核定後函知申請機構,依本部規定格式造
    具印領清冊函送本部辦理撥款。

九、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傑出研究獎同年度以申請一件為限。

()獲獎人以獲頒三次為限。

()累獲傑出研究獎三次者,得依本部補助特約研究人員從事
    三年期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特約研究計畫。

()傑出研究獎獲獎人自申請當年之八月一日起三年內不得再
    申請本獎項。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