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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編制表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科技部編制表

 

1051024日科部人字第1050082663A號令修正,自10581日生效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部長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政務次長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常務次長

簡任

第十四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參事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司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副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三十八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十五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二十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人事處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人事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政風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主計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