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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銅鑼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表
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計算公式。

二、無製程廢水廠商及機關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單價為單一費率,計費公式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Uq)

    Q為污水量,Uq為每立方公尺污水量收費單價:15.2/m3

       倘無製程廢水廠商排放廢()水經檢測含有害性污染物質且未符合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水質標準,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管理局得將該廠商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改以具製程廢水廠商方式計價。

       管理局為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處理區內廢污水,免收使用費,園區宿舍區住宅因徵收成本不符效益,免收使用費。

三、具製程廢水廠商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有害性污染物質(依管理局當次採樣分析檢測項目),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計算公式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CQ+Cc+Cs)+(QH×CH)

    Q為總污水量,CQ為污水量收費單價:7.7/m3Cc為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單價,Cs為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CH為有害性污染物質或異常水質(CODSS)收費級距(異常水質第4,5)單價,QH為管理局通知廠商異常日起至廠商報請管理局複驗日止之有害性或異常水質(CODSS)之污水量,如經管理局複驗檢驗水質不合格,由管理局再通知廠商改善,廠商再次改善後報請複驗,QH異常污水量則累計至複驗改善完成當次之廠商報請管本複驗日止;另管理局執行排放口連續採樣監測期間,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則依據每日實際異常水質及異常期間污水量計算,計費公式如:連續採樣監測期間異常水質下水道使用費=(1次通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1次異常期間污水量)+(2次通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2次異常期間污水量)+(3次通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3次異常期間污水量)+…以此類推。以上有關異常水質之污水量計算方式如本計價基準第四條規定。

四、前二點廠商及機關之污水量(Q)依下列方式計算:

    ()使用自來水水源者,其污水量依自來水用水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使用非自來水水源者,其污水量依實際用水量計算。

    ()同時使用自來水水源及非自來水水源者,其污水量以第一款及第二款污水量合併計算。

    前項第一款自來水用水量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每月十至十五日派員至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抄錄各廠商及機關之用水量。

五、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化學需氧量收費單價: 27.8(/kg)

 

   

級距

水質分級(mg/L)

分級費率

單價()

收費單價(Cc)計算公式

C1

0<COD£150

0.86

上述

CC =單價×COD/1000×0.86

C2

150<COD£250

0.93

上述

CC =單價×COD/1000×0.93

C3

250<COD£500

1.00

上述

CC =單價×COD/1000×1.00

C4

500<COD£750

1.6

上述

CC =單價×COD/1000×1.60

C5

750< COD

2.0

上述

CC =單價×COD/1000×2.0

        前項化學需氧量之濃度以該季水質之化學需氧量算術平均數為準。

六、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懸浮固體收費單價: 30.2(/kg)

   

級距

水質分級(mg/L)

分級費率

單價()

收費單價(Cs)計算公式

S1

0< SS £100

0.80

上述

Cs =單價×SS /1000×0.80

S2

100<SS£150

0.93

上述

Cs =單價×SS /1000×0.93

S3

150<SS£300

1.00

上述

Cs =單價×SS /1000×1.00

S4

300<SS£450

1.6

上述

Cs =單價×SS /1000×1.60

S5

450< SS

2.0

上述

Cs =單價×SS /10

0×2.0

        前項懸浮固體之濃度以該季水質之懸浮固體算術平均數為準。

七、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單價(CH)計算公式

H1

(Pd/Psd)1

0

CH0

H2

1(Pd/Psd)2

1.60

CHUh×(10 Pd/Psd)/1000×1.60

H3

2(Pd/Psd)

2.50

CHUh×(10 Pd/Psd)/1000×2.5

Pd為排放水水質濃度(mg/L),以每次採樣分析收驗水質單獨計算,Psd為進廠容許限值(mg/L)Uh為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為每公斤1,000元之收費項目如下:陰離子介面活性劑、油脂、酚類、銀、砷、鎘、六價鉻、總汞、銅、鋅、鎳、鉛、、總鉻氰化物、氟鹽、總氮、銦、鎵、鉬、TTO

    pH > 9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單價(CH)計算公式

H1

(Pd/Psd)10

0

CH0

H2

10(Pd/Psd)100

1.60

CHUh×[10 (Pd/Psd)]/1000×1.60

H3

100(Pd/Psd)

2.50

CHUh×[10 (Pd/Psd)]/1000×2.5

Pd為排放水水質氫氧根離子(OH-)(莫耳/L)Psd為進廠容許氫氧根離子限值(莫耳/L)Uh為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pH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為每莫耳10元。

pH < 5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單價(CH)計算公式

H1

(Pd/Psd)10

0

CH0

H2

10(Pd/Psd)100

1.60

CHUh×[10 (Pd/Psd)]/1000×1.60

H3

100(Pd/Psd)

2.50

CHUh×[10 (Pd/Psd)]/1000×2.5

Pd為排放水水質氫根離子(H+)(莫耳/L)Psd為進廠容許氫根離子限值(莫耳/L)Uh為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pH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為每莫耳10元。

TMAH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單價(CH)計算公式

H1

(Pd/Psd)1

0

CH0

H2

1(Pd/Psd)2

1.60

CHUh×(10 Pd/Psd)/1000×1.60

H3

2(Pd/Psd)

2.50

CHUh×(10 Pd/Psd)/1000×2.5

Pd為排放水水質TMAH濃度(mg/L)Psd為進廠容許限值(mg/L)Uh為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TMAH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於1021231()前為每公斤10元,於1031231()前為每公斤100元,於10411日後為每公斤1,000元。

八、第五條至第七條之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有害性污染物質之水質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派員每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測定。

        園區廠商排放水質經環保主管機關稽查採樣,倘檢測結果未符合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水質標準(容許標準)並函送管理局時,將依主管機關檢測結果另以書面通知廠商,並依照本計價基準第三條規定計算有害性或異常水質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如環保主管機關採樣日至管理局書面通知日期間,廠商排放水質業經管理局測得已符合容許標準,管理局將不採樣複驗,水質異常期間以管理局通知日起至廠商報請複驗日計; 如環保主管機關採樣日至管理局以書面通知廠商水質異常期間,廠商排放水質經管理局測得仍未符合容許標準,則以環保主管機關檢測值與管理局檢測值之平均值代表異常水質濃度,水質異常期間及計價方式及則依照本計價基準第三條規定辦理。

九、廠商或機關之廢()水處理設施、生產設備或貯存設施發生故障時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以內,每單項水質異常以參萬元加計於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中,超過二十四小時以後,則依第三條水質異常計費方式計價,如有造成污水下水道損害,廠商或機關應負責修護設備所需費用。

        前項所指故障應符合下列規定:

    ()因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意外事故,或因廢()水處理設施(或設備)一部份或全部失去功能,致不符合容許標準者。但廢()水處理設施因操作失當、未執行預防性維修操作或曾經發現並經限期完成改正之設計不當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立即於故障記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或設備)名稱及故障時間,並向管理局污水處理廠電傳報備,電傳報備應有報備人姓名、職稱。

    ()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於恢復正常操作前減少、停止生產及服務作業。

    ()於五日內向管理局提出書面報告。

    ()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排放水質有直接關係者。

    ()不屬六個月內相同之故障。

        第二項第四款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設施(設備)名稱及故障時間。

()發生原因及修復方法。

()故障期間所採取之污染防治措施。

()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之證據資料。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