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施工管理與
核發本局建築物使用執照,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
相關工程人員之姓名、地址、電子郵件、連絡電話(含行動電話)
、證照資格證明等編組資料。
(二)工程概要。
(三)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四)特殊或變更施工方法必要之檢討分析資料。
(五)品質管理計畫。
(六)施工場所佈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圖說及
配置。
(七)施工安全衛生防火措施及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廢棄物處理及
剩餘土石方處理。
(八)前項施工計畫書之製作,應經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申請
備查。但屬技師法第三章技師業務及責任部分,應由技師簽證。
(九)若為特殊或重大建築工程應檢附施工防救災計畫書。
三、前點第九款所稱特殊或重大建築工程,係指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十六層以上。
(二)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度在十二公尺以上(屋頂層除外)之建
築物或鋼骨樑跨距超過三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三)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所劃設之活動斷層地區,或經公告之地質
敏感區者,其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
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建築物經本局認有必要者。
四、特殊或重大建築工程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及專
任工程人員應於申報第一次勘驗前檢具施工防救災計畫書向具有該項
學識及經驗之機關、團體申請審查。受理之機關、團體應於接獲申請
十四日內審查完畢。受理機關、團體之委員應提供專業書面意見以供
承造人施工參考。
五、施工防救災計畫書之審查機關團體如下:
(一)臺灣省建築師公會
(二)臺灣省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三)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四)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
(五)社團法人新竹縣建築師公會
六、機關、團體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審查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程十年以
上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機關、團體應將委員依其專長
分類,並按申請案件之特性指派各分類之學者專家審查。每次審查之
委員人數至少二名且應為曾經參與類似工程性質者,其學經歷應提供
承造人參考。受理之機關、團體應以工程規模分級收費且每案以不超
過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其收費標準由各辦理之機關、團體自行訂定
,但應公告周知供申請人查詢。
七、機關、團體應於審查後七日內將紀錄函送本局備查。機關、團體之委
員意見應屬諮詢性質非屬審查行為,監造建築師、承造人及承造人之
專任工程人員應將委員意見辦理情形補充於施工防救災計畫內簽證負
責,併同第一次勘驗申報。
八、颱風前通報防處措施及工地檢查機制
颱風警報發布後,承造人應做好防颱安全措施,並填具通報單,以傳
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報請本局備查。
九、地震後工地檢查機制
遇有地震後,承造人及監造人應詳檢已完成設施,如有損壞應填具通
報單,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報請本局備查。
十、本局竣工建築物核發使用執照時,不違反建築法令相關規定並符合下
列標準者,得備具竣工圖一次報驗:
(一)建築物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主要
設備容量者。
(二)同一使用單元內之隔間(但不得妨礙防火區劃或防火避難設施)
、外觀形狀、飾材、門窗或開口位置如有變更。
(三)建築物之陽台、花台、露台、屋簷及雨遮,其面積尺寸變更不涉
及建築法令或建築面積增減。
(四)建築物屋頂突出物之面積不變,僅為構造、形狀變更,不涉及樓
梯之垂直淨空距離及防火避難安全之原則。
(五)建築物設計之停車空間位置或數量變更,不涉及用途面積增減者
,且符合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設置之法
定停車空間規定。
(六)無障礙停車位其位置變更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七)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下植栽綠化之位置變更。
(八)建築物設備容量未變更,僅變更設備品牌或位置者;污水設備容
量增加,而設備品牌或位置變更。
(七)建造執照原核准之起造人名冊、地號、建築物用途、樓地板面積
及工程造價筆誤或漏列者,得在使用執照申請書內敘明更正事項
及原因。但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及工程造價如有增加時,應依建
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補繳納規費,並於領取使用執照時一併繳交
完畢。
(八)綠建築設計中外殼節能、綠化、保水、綠建材之內容位置或數量
變更,其設計檢討符合規定。
十一、本局竣工建築物核發使用執照時,不違反建築法令相關規定並符合
下列標準者,得一併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一)直通樓梯構造、位置或尺寸不變,僅通行方向變更或非直通樓梯
數量增減者。
(二)屋頂突出物之高度、位置或面積變更。
(三)陽台位置移動或形狀變更,以致建築面積增減者。
(四)建築物各層高度調整變更。
(五)建築物構造種類、層數戶數不變,僅為樑柱跨距尺寸調整變更,
以致每層樓地板面積增減不超過十平方公尺者。
(六)建築物主要結構不變,僅為外牆向外或向內移動不超過一公尺,
且每層樓地板面積增減不超過十平方公尺者。
(七)建築基地地號或面積調整變更,且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
法規定者。
(八)雜項工程應按原核准設計施工,若因地形及地質關係,致工程造
價增減在十分之一且不超過範圍內,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按實做
數量併案辦理變更設計。
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併案辦理變更設計,應檢附之申請書件、照片及
設計圖說,與申請使用執照及變更設計案同。核發使用執照時,建築
物竣工圖修正部分應同時重新製作設計圖說之副本圖。
十二、本局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工程完竣認定標準如下:
(一)建築物四週環境、排水及污水處理設備:
1.已開闢計畫道路已完成柏油路面應清理妥善。
2.基地範圍內之排水溝應建造完成,並引入公共排水溝且均應確
實疏通。
3.建築機具、工地殘物、搭蓋之圍籬、遮板、豎架及其他臨時棚
屋(工寮、樣品屋)模板、支撐等應拆除,並將現場環境整理
清潔。
4.建築物法定空地之廢棄物應清理整潔。
5.面前道路、排水溝、人行道路、人行道損害者,應確實修復。
6.污水處理設備之雨污分流應經本局環安組會驗合格。
7.環境暨公共設施審查表完成審查程序。
(二)防火避難設備、防火門窗及緊急出入口應設置完成。
(三)停車空間:
1.室外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鋪面完成且車位範圍應予劃線標明。
2.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3.機械停車設備應取得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許可證。
(四)昇降機設備應取得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許可證。
(五)消防設備應取得消防設備檢查核可函。
(六)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應取得無障礙會勘之合格勘檢表。
(七)建築物立面:
1.建築物立面應依建築及景觀預審原核准圖說標示之外表飾材完
成。
2.門框、窗框應安裝完成。
3.未符合規定之開口(窗)應依核准圖說材料復原或砌磚以水泥
粉光封閉。
(八)建築物留設之天井地面排水設備及設施應完成。
(九)建造執照其建築設計有綠化工程者應予綠化。
(十)照片:
1.建築物各立面應將建築物整體拍照(含騎樓與人行道關係)。
2.面照片如與鄰房相鄰接及共同壁使用無法拍照者,應將鄰房一
併拍照。
3.突出物、天井、夾層、停車空間、避雷針、防火門、防火窗、
雜項工作物及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應一併拍照。
4.道路、排水溝、行道樹、人行道如損壞者,經修復後並拍照留
存。
5.九款規定應施工完成之綠化工程應依核准圖編號依序拍照。
(十一)築物不得突出法定之建築線、牆面線或基地地界線;其勘驗尺
寸及竣工尺寸應合於下列之容許誤差:
1.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2.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
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十三、建築物工程完竣後,承造人、監造人應依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使用執照現場初驗紀錄表(附件1)所列項目進行自主檢查及查
核。
十四、建築物之隱蔽部分及未抽驗部分(含雜項工程)由承造人、監造人
依法負其責任。
依本要點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使用執照現場局部抽驗紀
錄表(附件2)所抽驗之內容,僅為對申請使用執照之許可,起造人、承
造人及監造人仍應依法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