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管理所管有之珍貴動產
不動產,特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九會授三字第一
二九0五號函修訂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以下簡稱院頒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對所管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除依院頒管理要點辦理外,悉
依照本要點辦理。
三、本局對所管有之動產、不動產,凡具有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之古
蹟或稀有性之古物、民俗文物、藝術品、圖書、史料及自然物等,應
由財產單位列冊,經本局業務會報討論或經徵詢具專業素養之學者專
家認定,或陳經國科會會同相關權責機關認定為珍貴動產、不動產。
新採購或捐贈者亦同。
四、本局對列為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由業務單位負責依院頒管理要
點建檔、保管及維護,建檔資料應永久保存,以備檢核、查考之用。
財產管理單位負責登記、報廢、月報、年報,陳報國科會彙轉財政部
國有財產局等相關單位。
五、本局財產單位應會同管理單位定期作盤點,遇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
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立即妥善處理。
六、珍貴動產、不動產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辦理。其贈與、交
換亦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