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使用勞動部全國
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程序合宜,落實資訊
安全管控機制,避免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局使用本系統之目的如下:
(一)辦理由新竹(縣)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及宜蘭縣政府委託處
理園區轄內之勞工行政等業務。
(二)辦理由勞動部所定之勞工行政相關業務。
三、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及相關規定:
(一)分工情形與職掌:
1、由本局環安組勞工行政科科長擔任總管理員,負責審核、申請使用者業
務需求、辦理稽核作業。
2、總管理員得指派專人擔任使用機關系統管理員,依總管理員指示,協助
辦理使用者帳號權限管理及稽核作業等事項。
(二)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1、使用者應遵守本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對查詢本系統取得之個人資料善
盡保管及保密之責,並配合相關單位進行稽核作業。
2、使用者不得於非辦公場所查詢本系統。
3、本系統使用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本局應函請勞動部辦理停用作業。
(三)使用者帳號管理:
1、使用者應配合本系統定期進行密碼變更,以維護登入安全。
2、帳號僅限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3、使用者帳號停用後,其帳號申請單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供備查。
四、資料稽核機制及稽核程序:
(一)稽核範圍及稽核項目:總管理員應督導使用者使用狀況,並由機關系統管
理員定期對使用者辦理帳號權限清查稽核作業,另得不定期辦理資訊安全
管控稽核作業,以強化資料安全管控。
(二)稽核程序:辦理前款稽核作業時,應清查使用者帳號權限,並檢視帳號申
請、異動程序是否合宜及是否善盡資料保密之責。
(三)稽核結果及缺失改善:
1、稽核結果如發現缺失,應請使用者立即改善並列入追蹤項目,若連續未改
善,應即停用其帳號。
2、稽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納入公文文書歸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五、帳號申請、權限審查及異動相關程序:
(一)本局應函報勞動部申請同意後,始得使用本系統。如有單位基本資料、使用
目的、系統總管理員異動時,應函報勞動部辦理。
(二)使用者帳號申請應由總管理員核准後,由機關系統管理員進行帳號設定及權
限設定作業。使用者需停用或異動帳號權限時亦同。
六、本規範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