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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聘用及約僱人員工作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聘用及約僱人員之工作績效,以及其續聘僱、晉階與聘用人員日後升聘有準確客觀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任職至年度結束前滿1年者,予以年度工作績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

(一)年度內在國外進修(研究)或在國內修讀學位,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

(二)佔預算員額外職缺人員,於年度中納編為聘用或約僱人員者。

(三)約僱人員於年度中改聘為聘用人員者。

(四)年度中育嬰留職停薪者。

前項第一款在國內修讀學位期間,每週返工作3天以上,且其業務均自行完成者,其工作績效考核專案處理。

三、年度工作績效考核應就受考人工作績效、行為表現2項分別評分,以100分為滿分。其中工作績效占70分、行為表現占30分。

工作績效包括工作內容、學識及才能。

行為表現包括操行、出勤狀況、獎懲紀錄、工作態度及同仁配合度。

四、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分甲、乙、丙3等,各等分數如下:

    ()甲等:80分以上。

    ()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

    ()丙等:不滿70分。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工作績效考核表具體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及理由。

五、年度工作績效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甲等:續聘僱並晉薪1階。

    ()乙等:續聘僱並晉薪1階。連續考列乙等,留原薪點。

    ()丙等:不予續約。   

六、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

()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七、已晉支本職最高薪點者,雖經考列乙等以上,亦不予晉階。

八、未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之聘用及約僱人員,經評定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續聘僱。

九、本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含未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者)於年度結束前,應填具工作績效考核表,送單位主管初評。單位主管於初評後,送由人事室彙整,提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考核委員會審議後陳核。

十、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考核委員會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組室單位主管及年度票選委員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