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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1   本標準依據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之。

2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預先處理設施之下水道可容納排入

之水質標準(以下稱容許標準),其水質項目極限值如下表:

 

 

水質項目

單位

修訂容許限值

1.水溫

35

2.生化需氧量(五天)

mg/L

300

3.化學需氧量

mg/L

500

4.懸浮固體物

mg/L

300

5.氫離子濃度指數

---

5-9

6.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mg/L

10.0

7.油脂(正己烷抽出物)

mg/L

25

8.酚類

mg/L

1.0

9.

mg/L

0.5

10.

mg/L

0.5

11.

mg/L

0.03

12.六價鉻

mg/L

0.5

13.

mg/L

3

10411日起銅容許限值訂為1mg/L

14.溶解性鐵

mg/L

10.0

15.總汞

mg/L

0.005

16.

mg/L

1.0

17.

mg/L

1.0

18.

mg/L

0.5

19.

mg/L

5.0

20.甲基汞

ng/L

低於五倍方法偵測極限

21.總鉻

mg/L

2.0

22.溶解性錳

mg/L

10.0

23.氰化物

mg/L

1.0

24.氟鹽

mg/L

15.0

25.硫化物

mg/L

1.0

26.

mg/L

1.0

27.甲醛

mg/L

3.0

28.硝酸鹽氮

mg/L

50

但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而未能符合以上各階段容許限值者,應於本標準修訂生效3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定者,依核定內容執行管制,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031231日。

29.有毒物質

mg/L

低於五倍方法偵測極限

30.真色色度

ADMI

550

31.動物羽毛

mg/L

大於一毫米孔徑所篩出之動物羽毛,不得超出85毫克/公升

32.放射性物質

貝克/公升

依依據原子能委員會「商品輻射限量標準」訂為總阿伐0.55及總貝他1.8

33.總有機磷劑

mg/L

0.5

34.總氨基甲酸鹽

mg/L

0.5

35.易燃或爆炸性物質

mg/L

低於五倍方法偵測極限

36.多氯聯苯

mg/L

低於五倍方法偵測極限

37.

mg/L

新竹園區容許限值自103.1.1起,容許限值依放流水標準放寬1-5倍,容許限值擬訂為

(0.2 mg/L)、鎵( 0.5 mg/L)、鉬(1.2 mg/L)

但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而未能符合以上各階段容許限值者,應於本標準修訂生效3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定者,依核定內容執行管制,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031231日。

38.

39.

40.氨氮

mg/L

1階段10311日起氨氮容許限值為125 mg/L;第2階段103101日起氨氮容許限值為75 mg/L;第3階段10611日起,因園區污水處理廠業具除氮功能,故其氨氮容許限值為50 mg/L。但10311日後始取得納管許可之園區事業第1階段10311日起氨氮容許限值為75 mg/L;第2階段103101日起氨氮容許限值為30 mg/L

但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而未能符合以上各階段容許限值者,應於本標準修訂生效3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定者,依核定內容執行管制,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031231日。

41.總毒性有機物(TTO

mg/L

1.37

42.丙酮

mg/L

5

43.二甲基硫

mg/L

0.0615

44.氫氧化四甲基銨(TMAH

mg/L

1階段10311日起容許限值為60 mg/L;第2階段10411日起容許限值為30 mg/L

但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而未能符合以上各階段容許限值者,應於本標準修訂生效3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定者,依核定內容執行管制,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031231日。

 

3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准之專用生活污水排放水質得不受前條最大限值之規定。

4  本容許標準自公告日施行。

本容許標準修正條文,除銦、鎵、鉬、氨氮、氫氧化四甲基銨容許標準但書自公告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