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科技部聘任司長學術研究加給最高數額支給方案
105年12月5日科部人字第1050093194A號函修正,自105年8月1日生效
一、目的:為利延攬學界表現傑出、具備學術研究或產學研發之學驗素養與國際視野之學研機構優秀人才至科技部服務,特訂定之。
二、對象: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機關(科技部),並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2項及科技部組織法第7條規定聘任之司長。
三、支給標準: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加給表內實施分級制之教授最高數額。
四、資格條件:聘任司長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仍有從事學術研究之事實者,依前點規定標準支給之。
(一)研究成果獲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機關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二)完成重大研究成果,並有傑出貢獻,獲國內外學術機關(構)獎勵。
(三)出版專書或學術論文,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
獻。
(四)領導或從事研究,績效卓著。
(五)獲得重要學術獎項,績效卓著。
(六)獲聘為國立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終身講座教授、講座教授、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員。
(七)研究成果獲得專利。
五、支給程序:經科技部三位次長依前點規定審核,由人事處簽奉部長核定後支給。
六、考核評鑑:就聘任司長工作績效予以評鑑(評鑑表如附件),作為是否繼續支給之依據。
(一)評鑑項目及配分,總分八十分以上為通過:
1.研究:占百分之五十。
2.服務:占百分之五十。
(二)評鑑標準:
1.研究:
(1)學術司現有各學門過去發展及國內現況調查分析研究。
(2)跨領域及新興議題之探索研究。
(3)學術司相關研究領域之國際發展趨勢研究。
(4)我國相關學術研究領域與國際競合之策略探討研究。
2.服務:
(1)短中長期我國相關研究領域的發展計畫之擬定。
(2)政府科技發展政策之執行。
(3)我國學術研究補助業務之推行。
(4)學術資源共享機制之建立與維護。
(三)評鑑程序:
1.自評:聘任司長填具個人評估。
2.複評:由科技部次長及外聘學者專家各三人複評。
3.核定:人事處彙整評鑑結果,簽請部長核
定。
七、經費:在科技部一般行政人事費項下勻支。
八、本方案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延長試辦至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於期滿前二個月提出檢討報告陳報行政院,作為檢討繼續辦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