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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職名章製發使用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科技部職名章製發使用及管理要點

10399日科部人字第1030066658A號函訂定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職名章刻製職稱(編制職稱或兼任職稱)及姓名,格式如附件。

三、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及司、處主管,因業務需要得增刻職名章一顆至三顆授權代判,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之。

前項增刻之職名章,應授權專人保管使用,並由授權人負其行政與法律責任。

授權人因差假或應以本人名義申辦之業務,除原授權業務外,被授權人均不得使用其所保管之增刻職名章代行。

四、本部職名章,由人事處統一刻製並拓模存查後交當事人簽收。

五、職名章領取後應妥慎保管使用,如有遺失或非正常使用之毀損,應由當事人簽奉主任秘書核准後,由人事處補發,不得私自刻製,並向秘書處繳交工本費。

六、當事人職務異動或離職時,應將領取之職名章(含增刻職名章)截角後,送人事處註銷。

七、其他機關支援本部服務人員之職名章,依原職稱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