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
畫申請案評審異議之申覆案件,以建立客觀、公正之評審制度,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經評審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即計畫主
持人)對評審結果如有異議,得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申覆。 但已獲
評審通過之申請案,不得提出申覆。
前項所稱異議,指對計畫內容認為有明顯評論上之偏差,致影響 整
個計畫之評價,並對此事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
三、申覆人應於接獲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評審結果後填具申覆書
,於本會規定之期限內,由原申請機構具函提出申覆,逾期不予受理
。
申覆人已轉任其他機構服務,且該新任職機構同為本會補助單位者,
應由該新任職機構具函。
四、申覆書應由申覆人依附表格式,逐項填妥。其內容包括:
(一)基本資料。
(二)申覆重點及理由:申覆人應於原申請案所提計畫書範圍內,就有異
議之評審結果具體申覆其重點及理由,如有補充資料得一併提出,
以供參考。
五、申覆案經受理後,即由本會相關學術處送請會外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
。審查結果經提報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及各處處長組成之本會專題研究
計畫申覆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本會函復。
前項審查作業期間,除有特殊情形者外,自申覆案截止收件日起三個
月內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