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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聘用人員工作輪調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科技部聘用人員工作輪調實施要點


106116日科部人字第1061004702號函訂定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施聘用人員工作輪調,以增進職務歷練,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作輪調,係指本部各單位間或同單位內人員工作之輪調。

三、本部聘用人員除下列情形外,在同單位擔任相同工作內容連續五年以上者,均應列入實施工作輪調人員

()支援或派駐其他單位或機關者。

()年齡滿六十歲以上者。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擔任現職工作之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各單位每年輪調人數至少應占該單位應輪調人數五分之一,尾數不計。

應輪調人數未滿五人之單位,應每三年輪調,每次至少一人。

五、各單位聘用人員擔任現職工作二年以上,如有意願輪調其他單位,得填具「科技部聘用人員工作輪調申請表」(以下簡稱輪調申請表,如附),並經單位主管簽章後併同年度工作輪調案審議。

六、人事處每年定期造列符合第三點所訂條件人員名冊送由各單位主管確認應輪調人員,並依第四點之規定,擬具該單位輪調人員建議名冊併同輪調申請表送人事處彙整後,由人事甄審委員會主席邀集次長、主任秘書及相關單位主管就業務推動及所擬名冊等審議後,簽請部長核定。

工作輪調作業原則於每年七月至八月間辦理,並自次年元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