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促進國際科技及學術
交流,邀請海外學者專家來台演講或指導科學技術,以引進科技新知
,特訂定本要點。
二、邀請對象:
受邀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諾貝爾獎得主。
(二) 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
(三) 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三、申請範圍:
(一) 研討會或研習會之主講員。
(二) 學術研究機構學術演講。
(三) 短期協助進行中之研究計畫或提供科學技術指導 (如指導實驗及技
術或協助實驗設備建立等) 。
(四) 擔任研究計畫之諮詢顧問。
四、申請作業程序
(一) 申請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經本會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
稱受補助機構) 。
(二) 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受邀請人抵達台灣地區兩個月前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
(三) 申請補助時,應於本會網站上線上申請,並輸入申請國際合作人員
來台訪問資料表及受邀請人個人履歷 (Curriculum Vitae) 及著作
目錄。輸入完成,另上傳受邀請人個人著作目錄。
五、補助經費於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補助之,其項目如下:
(一) 諾貝爾獎得主:補助來回商務艙機票乙張及日支酬金新臺幣二萬元
;其家屬隨行者,本會得依申請,斟酌情形另行補助來回商務艙機
票乙張。
(二) 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補助來回商務艙機票乙張及日支酬金新臺幣
一萬元。
(三) 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補助來回經濟艙機票乙張或日支酬金
新臺幣六千二百五十元,必要時得補助機票及酬金。
前項補助經費由受補助機構先行墊付。
六、補助期間及義務:
(一) 補助期間以七天以內為原則。如有特殊需要,最多以十四天為限,
但須提出學術活動之具體說明及詳細行程。
(二) 補助期間在七天以內者,依前點規定補助日支酬金;第八天至第十
四天之日支酬金依前點規定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 補助之日支酬金依中華民國稅法扣繳所得稅,由受補助機構負責代
為扣繳。
(四) 受邀請人在台灣地區期間應至少提供兩次公開演講。
七、補助原則:
(一) 受邀請人除諾貝爾獎得主外,優先考量順道訪問者,機票以實際旅
程核計,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 本會審查補助申請時,於限定補助名額內從嚴審查,並考慮學門均
衡,顧及冷僻之學門,避免集中補助少數熱門學科或少數機構。
八、審核原則:
(一) 受邀請人之學術地位、經驗與過去五年內學術著作發表之貢獻。
(二) 邀請機構與國內對受邀請人是否確有急切性之需要及預期之效益。
(三) 在台期間及活動行程之適宜性。
(四) 演講或科學技術指導等之題旨是否符合本會學門規劃重點方向。
九、作業方式:
申請案自收件後,兩個月內依審核原則審畢,必要時諮詢學門召集人
意見,經相關處長核定後將結果函知邀請單位。
十、注意事項:
(一) 演講活動開始前,受補助機構應將該項學術活動刊登於主要媒體之
科技版通知給相關單位。
(二) 受邀請人因故延期者,應於該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
(三) 已獲本會酬金補助者,不得再重複支領我國其他公立機構之生活費
補助,否則違反者取消其補助,已撥款者須繳回本會。
(四) 受邀請人如為列管重大傳染病患,受補助機構應依本國相關管制規
定辦理。
十一、受補助機構應於學術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經費報銷前,於本會網
頁線上系統繳交演講或技術指導之報告書,內容含:
(一) 訪問演講或技術指導等經過及內容摘要。
(二) 檢討及建議。
十二、經費之報銷及撥付:
(一) 檢附單據:
1.生活費:受邀來訪人員本人簽字之收據,並由受補助機構代扣
20%所得稅。
2.報銷機票時,應檢附機票票根正本、購票證明或登機證。
(二) 報銷程序:
1.受補助機構為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位:每月十
日或每季結束當月十日前將上月 (季) 該機構已執行完畢之邀
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案,依據本會核定函,檢附前項單據
,按本會補助編號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專卷存查。並將
彙整完畢之報告表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併同受
補助機構之領據,函送本會歸墊。本會得依據補助經費原始憑
證就地查核要點之規定,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
2.受補助機構非屬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位:前款
各項單據及本會核定函,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
,送本會核銷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