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訂定目的: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中部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建築物公共安全,定期執行抽驗本園區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年度安全檢查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抽驗對象:本園區自97 年10 月份起完成年度安全檢查之建築物一般昇降機(不含廠內專供勞工用電梯)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
三、 抽驗方式:由本局所委託前點設備竣工及安全檢查之機構(以下稱機構)協助抽驗。機構所指派協助抽驗之人員,須具備檢查員資格,且不得為該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之檢查員及保養專業廠商之專業技術人員。被抽驗設備管理人及專業保養廠商需配合到場。
四、 抽驗設備篩選:依各該設備每月完成安全檢查結果件數,應就取得使用執照20 年以上、15 年以上未滿20 年、10 年以上未滿15 年及未滿10 年之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需分別抽驗每月安全檢查件數之百分之十、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十以上,當月安全檢查件數未滿10 件者以一件計;以公有建築物、停車場及營業場所為優先抽驗對象,每年抽驗案件應避免與前一年度抽驗案件重複。
五、 抽驗時間:由本局依每月完成之安全檢查資料依前點抽驗比例篩選後,排定時程,請機構排定協驗檢查員,並函知園區廠商配合通知專業保養廠商配合到場,如有特殊因素(如園區廠商作業因素等)或抽驗數量過多須延長抽驗辦理時間,最遲須於50 日內完成。機構不克協助派員者,本局另行委請其他機構協助辦理。
六、 抽驗項目須依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如附表1)、建築物自動樓梯安全檢查表(如附表2)或建築物機械停車安全檢查表辦理(如附表3)。
七、 抽驗結果處理:由本局按季彙整上一季檢查結果彙報內政部營建署。
經抽驗不合格者,檢查人員應即時報請本局,並通知專業廠商及管理人改善;其有危險之虞者,應通知本局勒令該設備停止使用並改善。改善後之設備,需辦理複檢。複檢仍不合格者,本局依建築法第77 條之4 第4 項規定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八、 協助抽驗費用與限制:以論件計酬,不另支給交通費,每件費用以新台幣 1000 元以內計。每日每一檢查員抽驗件數不得超過4 件。
九、 抽驗費用請領:機構於當月份抽驗完成後10 日內,將抽驗結果相關彙報表(如附表4)、明細表(如附表5)及檢查表併同發票彙送本局辦理請款,如抽驗結果有不合格之處,應檢附照片。
十、 檢查人員應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檢查標準執行抽驗,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公正謹慎執行,如發現有抽驗不實者,不予請款,其已支付抽驗費用繳回,本局並依建築法第91 條之2 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