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人性關懷,維護所屬員工生活、工作與身心之健康發展,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特訂定本局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依據行政院訂頒「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規定訂定。
三、本作業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局任(派)用、約聘(僱)用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四、推動方式:
(一)發展性與預防性措施:
1.規劃員工心理健康相關活動:不定期規劃員工心理健康相關講座或研習活動,內容可涵蓋自我探索、自我成長、情緒管理、壓力紓解、溝通技巧、人際關係、夫妻溝通、親職教育、領導才能、生涯規劃、終身學習、生命教育、衝突處理、團隊建立、團隊諮商訓練等。
2.提供身、心健康相關資訊。
(二)建立諮商輔導資源:
1.提供諮商輔導或轉介服務作業機制。
2.建立醫療資源或社會公益團體聯結網絡。
五、協助服務範圍:
(一)工作職場問題之協助服務,包含職場人際關係、溝通問題、壓力調適之處理及促進同事間之和諧與合作等。
(二)生活及心理健康問題之協助服務,包含情緒困擾、家庭變故、感情困擾等問題之輔導協助。
(三)提供心理諮商之資源訊息及心理圖書介紹。
六、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與醫療機構、學術團體或社會公益團體合作,遴聘或特約諮詢師,輔導同仁面對相關心理問題建立預防或因應機制。
七、同仁若有心理諮詢之需要,可逕至本局簽約之心理諮詢師、機構或社會公益團體諮詢。諮詢結束後,諮詢人員應填具諮詢輔導評估單,並對問題作成評估建議,若有需要,得轉介至醫療機構。諮詢所需費用由本局簽約之心理諮詢師、機構或團體定期向本局檢據請款。
八、諮詢人員及辦理本項業務相關人員,提供相關服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遵守相關專業倫理,採隱密、不公開方式進行。因諮詢輔導所得資料不得外洩,以維護員工之權益。
九、上班時間於本局辦公場所外或轉介至醫療機構或社會公益團體接受諮商輔導,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十、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