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國家長期科技發展需要
,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培育在校優秀博士生國際研
究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機構:國內設有博士學程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 申請人資格:
(一)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條件,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
認之基準。
1.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
2.現正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博士班且在學
一年以上者。
3.獲推薦機構推薦出國研究,且可於畢業前完成國
外研究者。
(二)曾領取本要點補助公費者,不得申請。
四、研究機構:具有指導博士生研究之能力之國外學術研究
機構;不包含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之機構。
五、補助期間:
(一)補助期間為七個月至一年,不得分段或展延。
(二)補助起始日以推薦機構與受補助人簽約後之抵達
國外研究機構報到日起算,簽約前之國外研究期
間不得納入補助期間。
(三)補助截止日以補助期滿返抵國內之入境日期為準
;若研究期滿未立即返國者,補助截止日由補助
起始日與本部核定補助期限推算。
六、補助公費:
(一)以一年補助新臺幣九十萬元為計算標準。應領補助
公費計算方式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乘以國外研究日數
(補助起始日至補助截止日之累計日數扣除請假返
國總日數)除以三百六十五日。
(二)補助期間請假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且返國
期間不得支領補助公費;請假返國總日數逾三十日
或國外研究日數未達一百八十日者,需返還所領全
額補助公費。
(三)受補助人懷孕,得提出證明文件依下述方式辦理,
且國外研究須於取得博士學位前完成:
1.國外研究期間懷孕:得提前返國,國外研究日數
未達規定者,按日數比例返還補助公費;如日數
未達一百八 十日者,並得於博士學程內再次提
出申請。
2.出國前懷孕:若經核定之國外指導教授同意,得
申請保留受補助資格二年;如未取得同意,不得
申請保留,但可於博士學程內再次提出申請。其
已領取補助公費者,申請資格保留前須先行繳還。
(四)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對於我國政府所資助之其他
赴國外研修公費、國外研修獎助學金或出席國際會
議相關費用,不得再重複支領。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
本部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止開
放網站線上申請。推薦機構得自行訂定申請截止時
間,申請人應於推薦機構訂定之截止時間前,於本
部網站線上作業系統完成註冊,並登錄及上傳下列
申請文件:
1.外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依申請當年度之規定繳
交。
2.國外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接受前往研究之同
意函,信函出具人須簽名。
3.所長或博士指導教授出具之資格證明。
4.所長或博士指導教授出具之推薦函(由申請人通知
推薦人於系統繳送)。
5.大學、碩士及博士學程歷年成績單。
6.國外研究計畫書(本計畫書須為A4紙二十頁以內
,檔案在5MB以內,限以中、英文撰寫),內容須
包含:
(1)國外研究計畫摘要。
(2)個人近五年內參與研究或工作之經驗及成果(
請列舉具體事實,如研究成果、個人傑出表現
、受表揚及獲獎紀錄等。若此期間曾生產者,
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
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3)擬進行研究計畫之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及其
重要性。
(4)擬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得含指導教授)之學術
成就與完成研究構想之相關性。
(5)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工作之關係。
7.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至少一篇,本項文件需為
A4紙四十頁內,檔案在10MB以內)。
上述申請文件需以PDF格式檔案線上上傳;若單項
資料超過一頁,請合併掃瞄影像為單一檔案後上
傳。
(二)推薦機構:利用本部網站提供之「大專院校及研究
機構」管理作業系統,審核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是否
符合規定、所送申請文件是否齊備,並於本部開放
網站線上申請期間將當年度推薦之申請案件傳送本
部;另備函檢附申請名冊依本部規定之期限送達本
部提出申請,逾期、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
受理。
八、審查原則:
(一)以申請人過去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外
語能力、研究主題、國外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
之適切性等為評審基準,委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審
查申請資料。
(二)書面審查之評分項目如下:
1.申請人之學業成績、訓練背景、個人傑出表現、
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占35%)。
2.申請人之外語能力及研究機構(含指導教授)
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性。(占20%)。
3.研究計畫(含主題、結構與文字、架構及方法、
問題分析等)完整性與可行性。(占30%)。
4.研究計畫對國家未來發展之重要性。(占15%)。
九、核定公告及出國報到:
預定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告核定結果,必要時,得依實際
審核時間延長之;受補助人須於公告錄取日次年一月一日
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限內完成與國內推薦機構簽約並抵
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逾期視同放棄。
十、返國服務義務:受補助人補助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具
正當理由需延後返國者,須經推薦機構同意。推薦機構得
自行訂定返國服務義務。
十一、核定通過後推薦機構及受補助人應辦事項:
(一)簽約與申領補助公費:
1.受補助人與推薦機構應於第九點規定之期限內依
本部所訂「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合約中須包括
項目」完成簽約。
2.推薦機構應於受補助人預定出國日往前推算二個
月,備函檢附下列資料,送本部申領補助公費:
(1)推薦機構依據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出具領款
收據。
(2)研究機構所出具之供辦理簽證之文件影本。
(3)簽訂完妥之合約書影本一份。
(4)本部核定公函及清冊影本。
(二)線上報到:推薦機構應督導受補助人於抵達國外研
究機構三十日內,依照「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受
補助人應注意事項」規定,於線上作業系統辦理「
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並上傳中華民國護照基
本資料頁及最近一年內入出境日期戳記頁,以及研
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出具之抵達該機構日期之證
明文件。應領補助公費以完成簽約行政程序後,抵
達證明文件中載明之報到日起算。
(三)請假返國:補助期間請假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
日。
(四)研究計畫變更:
1.變更國外研究機構或指導教授:若有正當理由必
須提出變更者,以一次為限,且仍須依本要點第
九點之規定於期限內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報到。
變更申請須由受補助人於線上作業系統提出:變
更理由說明、推薦機構同意函、變更後之國外研
究計畫書及國外研究機構同意前往研究之證明文
件,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始得變更,未經同意任意
變更者,需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2.變更研究主題:由推薦機構審理。受補助人須事
先提出具體說明經國內指導教授或所長同意。
3.提前返國:由推薦機構審理。受補助人於國外研
究期間達一百八十日者(不包括請假日數),始得
提前返國,返國後檢附國外指導教授或國內指導
教授或所長同意提前返國之信函,依規定結算應
領公費。
4.延後返國:由推薦機構審理。受補助人補助期滿
因故無法立即返國者,須徵得推薦機構同意,惟
受補助人仍應於補助期滿一個月內辦理結案。
(五)結案:
1.研究報告繳交:受補助人應於研究期滿一個月內
於線上作業系統繳交研究報告,報告繳交後始得
辦理經費結報。
2.經費結報:
(1)受補助人須於補助期滿一個月內於線上作業
系統登錄研究期滿日期、確認研究期間,並
列印「補助公費結算表」簽章後,併同中華
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補助期間蓋有我國入
出境日期戳記頁之影本,戳記若有缺漏或模
糊不可辨識者,須上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出具之補助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黏貼於
推薦機構之支出憑證黏存單,送推薦機構辦
理核銷。
(2)推薦機構最遲須於受補助人補助期滿後二個
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循會計審核程序,經有
關人員、會計人員及機關首長審核蓋章,函
送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及餘款繳回:
A、受補助人依上述規定黏貼妥之支出憑證黏
存單。
B、本部核撥經費之公函影本。
C、本部核定公函及清冊影本。
D、需繳回餘款者,應檢附匯款文件影本或由
推薦機構開立支票一併繳回。
十二、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喪失原有受補助人
資格,並應返還已領取之補助公費:
1.所附資料(含相關證明文件)虛偽不實或不符合規
定。
2.本部要求推薦機構提供申請文件正本驗核時,受
補助人未配合辦理。
3.未經本部同意逕自變更研究國家、研究機構或未
經推薦機構同意任意變更研究主題。
4.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應入監執行或遭遣送回國。
5.於領取本公費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
國家利益之言行。
(二)受補助人出國研究前,因案在司法機關偵審、執行
、處理中者,停止其受獎資格,已領取補助公費者
,應返還已領公費,受補助人須於原核定之出國期
限內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本
部申請恢復資格,逾期喪失錄取資格。
(三)受補助人領取本補助公費之研究成果,在國際會議
、學術期刊等發表者,應於論文之致謝章節加註本
部名稱及計畫補助編號。
(四)受補助人國外研究期間是否辦理休學,依推薦機構
之規定。
(五)受補助人於領受補助公費期間所涉與其他機構之權
利義務需自行負責(如兵役或服務義務等)。
(六)博士生國外研究之補助,自申請至結案期間所涉及
之權利義務,推薦機構應負責督導,本要點未盡事
宜,推薦機構得自訂管理規則,遇有受補助人違反
規定者,推薦機構應負責補助公費之追償與繳回本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