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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特色醫療事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有效管理特色醫療事業,落實執行「特色醫療機構進駐新竹生醫園區申請須知」(以下簡稱「進駐申請
    須知」)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色醫療事業,指依進駐申請須知向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提出申
    請,經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之特色醫療機構進駐生醫園區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評定推薦,並提報科技部科學園區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備查通過,經科管局核准進駐之醫療事
    業。
三、特色醫療事業應遵守進駐申請須知、本要點、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土地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土地租賃契約書
    )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應依進駐計畫書經營。
四、特色醫療事業進駐計畫書內容變更或延期實施者,應於二個月前向科管局申請核准。
    特色醫療事業提出前項申請時,應提出申請書,並載明其變更或延期情形、正當理由及其他經科管局指定事
    項,涉及內容變更者,變更後仍須符合進駐申請須知所定進駐標準。
五、特色醫療事業依前點申請內容變更者,科管局應檢附相關資料送衛福部審查。
    衛福部為前項審查時,應組成評委會,審酌變更後進駐計畫書是否符合進駐申請須知所定推薦標準,並由衛
    福部將建議核准變更與否之審查結果回復科管局,由科管局回復特色醫療事業。
    特色醫療事業依前點申請延期實施者,由科管局視其正當性予以准駁。
六、科技部及衛福部得共同組成審(查)核小組,置共同召集人二人,一人由科技部指派,一人由衛福部指派,
    其餘成員應包括專家學者及由科管局、衛福部指派相關單位人員擔任,並得邀請新竹縣衛生局派員列席提供
    意見。
    審(查)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出席租地簡報會議,並依特色醫療事業所提營運計畫、建廠需求、財務規劃及與產業鏈結具體作法等內
        容,提供審查意見。
    (二)實地查核瞭解特色醫療事業是否依第三點規定經營。
七、審(查)核小組請特色醫療事業限期提送資料、補充說明及配合查核等,特色醫療事業不得拒絕。
    特色醫療事業拒絕前項配合事項時,由科管局依土地租賃契約處理。
八、特色醫療事業經依前點查核結果,分別依下列情形處理:
    (一)有不符第三點規定情事,科管局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二個月內改善。特色醫療事業接獲通知後,應於所
        定期限內改善,並於改善後以書面回復科管局改善結果,再由審(查)核小組查核其改善情形。
    (二)涉及變更進駐計畫書者,特色醫療事業應於前款通知送達後二個月內,依第四點規定申請變更進駐計畫
        書,未經核准前仍應依原進駐計畫書經營。
    (三)涉及違反土地租賃契約書及其他法令規定者,由科管局併依土地租賃契約書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處理。
九、特色醫療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管局得廢止其進駐核准後提報審議會備查:
    (一)未簽訂土地租賃契約。
    (二)未依進駐計畫書經營,經科管局通知限期改善後未依限改善、改善結果經查核仍與進駐計畫書不符、未
        依限申請變更進駐計畫書,或進駐計畫書變更申請經科管局否准仍未依原進駐計畫書經營。
    (三)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後,經確認契約無效或因可歸責於特色醫療事業事由而經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