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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16: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科技部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

                       103613日科部科字第1030042202號函修正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加強國際雙邊科技合作與人才交流,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赴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機構或專業機構短期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指從事專題研究或研習特定學科、技術。

三、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納入本部人才培育受補助單位之教學醫院(以下簡稱推薦機構),為培育研究人才,提升科技研究發展能力,得推薦適當人選,經本部審定後,補助其赴國外短期研究。

四、研究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未註明條件取得日期者,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認之基準):

()推薦機構編制內之在職專任教學、研究或技術人員。

()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公民或於臺灣地區有固定住所之外籍人員。

()曾受本部補助赴國外短期研究者,須於申請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可履行完畢應盡之服務義務。

()語言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1.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從事教學研究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2.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獲得學位者。

3.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擬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文件。

4.檢具前往國外研究機構核發之正式邀訪同意函者,得視為符合語言能力條件。

五、申請程序:

()由推薦機構遴選適當人員向本部推薦。

()被推薦人應登入本部「學術研發服務網」之「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系統,輸入並傳送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個人資料表。

3.語言能力證明文件。

4.國外研究計畫書。

5.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研究論文或研究報告(至多三篇)。

()推薦機構應使用本部網站提供之「學術研發服務網」系統,點選「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確認被推薦人資格條件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檢核申請文件齊備後,彙送本部。

()申請截止日期:每年八月一日。

六、審查及核定日期:

本部依被推薦人線上所傳送之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作業,經核定後補助;審查結果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復推薦機構及被推薦人。

七、補助期間:三個月至十二個月。

八、補助費用:

()補助費用之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訂頒之「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公費支給項目及標準表」及研究類別、期限、地區核定之。

()補助費用以核定研究期間為限,並自研究人員與推薦機構簽約後出國之日起算。

九、重度殘障,且須人陪同赴國外研究者,得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旅費。其旅費之申請及結報,與國外研究申請案一併辦理。

十、研究人員補助費用之撥付及結報,應依本部訂頒之「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須知」規定辦理。

十一、研究人員應注意事項:

()研究人員應自本部核定日起,與推薦機構先行簽訂合約,並於次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妥手續出國研究,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研究人員變更計畫之限制:

    經本部審定之研究人員,其研究計畫非經推薦機構報經本部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包括改變研究主題、期限、國家、補助標準地區、提前終止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

()研究人員繳交報告,應登入本部「學術研發服務網」之「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系統:

1.於抵達國外研究機構或研究期滿返國後,分別填妥「抵達國外通知單」及「返抵本國通知單」。

2.研究期滿兩個月內以電子檔方式,繳交詳細之國外研究報告。

十二、推薦機構應注意事項:

()推薦機構應依本部所訂「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合約中須包括項目」之規定,與本部審定之研究人員簽訂合約。

()對研究人員返國後之履約服務情況,應定期告知本部。

()研究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時,推薦機構應告知本部並負責追繳研究人員應繳回之補助費用;推薦機構追繳之費用,應立即繳回本部。

十三、本部得依推薦機構執行情況,作為日後審查補助之參考。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