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未註明條件取得日期者,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認之基準):
(一)推薦機構編制內之在職專任教學、研究或技術人員。
(二)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公民或於臺灣地區有固定住所之外籍人員。
(三)曾受本部補助赴國外短期研究者,須於申請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可履行完畢應盡之服務義務。
(四)語言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1.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從事教學研究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2.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獲得學位者。
3.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擬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文件。
4.檢具前往國外研究機構核發之正式邀訪同意函者,得視為符合語言能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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