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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2 04: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園區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五)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定主管勞工業務主管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 () 之,其中女姓委員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一)本局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 之,惟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 () ;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遇有審議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七、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九、本會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性別工作平等相關資料或研究相關議題。

十、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