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小組設置要點
103年8月13日科部產字第1030061015號函修正發布
一、
科技部(以下稱簡稱本部)為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並協助開發單位解決執行困難,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工作,達成環境保護目的,設科學工業園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二)
園區廠商代表一人。
(三)
本部代表一人。
(四)
各園區管理局代表各一人。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代表委員兼任之。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得請各園區管理局派員兼任,並承召集人之命,協助辦理本小組相關事務。
四、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時要求開發單位辦
理事項執行之追蹤
(二)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事項執行之追蹤
(三)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及環境管理計畫執行之追蹤
(四)
環境監測計畫執行之追蹤
(五)
開發單位環境影響評估執行改進建議及其追蹤
(六)
其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相關事宜之追蹤
五、
本小組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之。
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園區事業代表列席。
七、
本小組必要時得赴開發單位或開發地點調查或檢驗其相關運作情形。
八、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園區管理局自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