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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07 12: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科學教育研究成果應用推廣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4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廣本會補助之科學教育
    研究成果,將其編成適用於中小學學生學習、大專程度以上學生學習
    、中小學教師教學教材或大眾科普教育之專書或光碟,以落實應用於
    學校及大眾科普教育實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執行單位(申請機構):
 (一)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 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 (申請人) 之資格:
 (一) 符合本會專題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曾經執行本會科教處補助之研究
      計畫,成果豐碩有轉換、延伸推廣價值者。
 (二) 退休之教學、研究人員,曾執行本會科教處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
      豐碩有轉換、延伸推廣價值者。


四、本要點所稱之科學教育研究成果,指本會歷年補助之科學教育類研究
    計畫成果。


五、申請方式
 (一) 計畫執行單位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人應備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由計畫執行單位函送本會申請,
      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設備供其使用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
      1.計畫申請書,申請人提出之本項應用推廣計畫,應包括過去執行
        本會補助研究計畫之具體成果概述及重要性、應用專書 (或光碟
        ) 之章節架構、推廣應用之對象及用途。
      2.原計畫研究成果之完整報告。
      3.申請人個人資料表、近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書或技術報告
        抽印本或影本。


六、審查
 (一) 為評審本項應用推廣計畫,本會得組成審查小組,負責申請案之初
      審及複審工作。
 (二) 本項應用推廣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七、經費補助項目
 (一) 依評審結果,擇優補助,每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二) 依實際需要,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1.研究人力:講師級、助教級、博士班、碩士班、大專學生兼任助
        理及臨時工資 (不包括研究主持費、專任助理及博士後研究) 。
      2.設備費:計畫所需之相關設備。
      3.其他費用:將研究成果轉換、延伸成果至推廣應用所需之消耗性
        器材費、電腦使用費、繪圖費、照相費、製圖費、潤稿費、郵電
        費、國內差旅費、印刷費、文具紙張、資料檢索費等。
      4.管理費: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


八、每一申請人同一期間內,執行本項應用推廣計畫以一件為限;執行本
    項應用推廣計畫不列入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件數計算。


九、執行本項計畫完畢後,應繳交所完成之應用專書或光碟,經本會審查
    小組審查為優良者,本會得推介出版。


十、本項應用推廣計畫完成之應用專書或光碟,其智慧財產權歸屬計畫執
    行單位。為完成應用專書或光碟而使用他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
    權時,其授權利用等相關事宜,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處理。使用歸屬
    於本會之著作物者,本會同意無償授權計畫執行單位使用,但應於應
    用專書或光碟內註明係本會補助計畫之研究成果。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他相
      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