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廣本會補助之科學教育
研究成果,將其編成適用於中小學學生學習、大專程度以上學生學習
、中小學教師教學教材或大眾科普教育之專書或光碟,以落實應用於
學校及大眾科普教育實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執行單位(申請機構):
(一)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 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 (申請人) 之資格:
(一) 符合本會專題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曾經執行本會科教處補助之研究
計畫,成果豐碩有轉換、延伸推廣價值者。
(二) 退休之教學、研究人員,曾執行本會科教處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
豐碩有轉換、延伸推廣價值者。
四、本要點所稱之科學教育研究成果,指本會歷年補助之科學教育類研究
計畫成果。
五、申請方式
(一) 計畫執行單位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人應備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由計畫執行單位函送本會申請,
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設備供其使用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
1.計畫申請書,申請人提出之本項應用推廣計畫,應包括過去執行
本會補助研究計畫之具體成果概述及重要性、應用專書 (或光碟
) 之章節架構、推廣應用之對象及用途。
2.原計畫研究成果之完整報告。
3.申請人個人資料表、近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書或技術報告
抽印本或影本。
六、審查
(一) 為評審本項應用推廣計畫,本會得組成審查小組,負責申請案之初
審及複審工作。
(二) 本項應用推廣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七、經費補助項目
(一) 依評審結果,擇優補助,每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二) 依實際需要,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1.研究人力:講師級、助教級、博士班、碩士班、大專學生兼任助
理及臨時工資 (不包括研究主持費、專任助理及博士後研究) 。
2.設備費:計畫所需之相關設備。
3.其他費用:將研究成果轉換、延伸成果至推廣應用所需之消耗性
器材費、電腦使用費、繪圖費、照相費、製圖費、潤稿費、郵電
費、國內差旅費、印刷費、文具紙張、資料檢索費等。
4.管理費: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
八、每一申請人同一期間內,執行本項應用推廣計畫以一件為限;執行本
項應用推廣計畫不列入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件數計算。
九、執行本項計畫完畢後,應繳交所完成之應用專書或光碟,經本會審查
小組審查為優良者,本會得推介出版。
十、本項應用推廣計畫完成之應用專書或光碟,其智慧財產權歸屬計畫執
行單位。為完成應用專書或光碟而使用他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
權時,其授權利用等相關事宜,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處理。使用歸屬
於本會之著作物者,本會同意無償授權計畫執行單位使用,但應於應
用專書或光碟內註明係本會補助計畫之研究成果。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他相
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