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辦理依據: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7 條及第 13 條辦理。
二、訓練目標:為應本局業務需要,施予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
初任公務人員訓練、行政中立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以強化及提升
所屬職員之一般行政管理能力。
三、進修目標:為配合本局組織發展及業務需要,提供本局職員再學習與
再教育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知,進而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
四、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本局預算員額內任用人員,聘用人員於必要時得
準用之。
五、各單位推薦或自行申請進修者,其就讀科(系)所應與本局業務性質
相關之專科以上學校為優先考量。
六、各單位推薦或自行申請進修者,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最近 2 年年終考績(成、核)1 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以上,且
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七、核定進修程序:
(一)各單位推薦及自行申請入學進修者應於每年 3 月底前提出申請簽
送人事室彙提本局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奉核定。經核定
後應於 1 年內完成入學報到手續,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
予審議。
(二)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其他進修班別,須利用辦公時間或申請補助
費用者,應於進修前 1 個月簽送人事室,提本局進修甄審委員會
審議通過,並陳奉核定,始得參加進修。
八、同時間利用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各單位每滿 5 人得核准 1 人,
5 人以下之單位至多 1 人為限。當年度推薦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
,以不超過本局預算員額之 10 分之 1 為限。
九、進修費用之補助及公假之核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推薦進修人員
公餘時間進修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2 萬元,全時及辦公時間進修
者,給予公假,不予補助經費。
(二)自行申請進修人員
公餘時間進修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1 萬 5 千元,辦公時間進修
者,給予公假,不予補助經費。
(三)進修費用補助範圍限於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參加進修人員,其進
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 70 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者,應於收
到學校成績通知書 3 個月內,檢附原簽及成績通知書、繳費收據
申請補助,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 2 個月內,檢附
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四)聘用人員之進修補助,若因故而不予續聘者,已核准而未申請之補
助,應全數終止核發。
(五)核准進修之費用補助期限:
1.大專院校 4 年
2.研究所碩士班 2 年
3.研究所博士班 4 年
(六)全時進修者,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
假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十、配合訓練目標由人事室擬定年度各項訓練種類及班別。
前項訓練種類係指:
(一)專業訓練
(二)一般管理訓練
(三)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四)行政中立訓練(以演講、研習會或網路學習方式辦理)
(五)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委託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理)
(六)其他相關訓練
十一、申請參加英語訓練應先簽奉核准,並以公餘時間參加政府機關(構
)、學校或財團法人所開設課程為限,每期程補助學費(不含教材
)2 分之 1,每年最高補助 1 萬元。
十二、獲准補助參加訓練人員,應於訓練結束後 1 個月內於本局內部網
頁刊載訓練報告(文字不得少於 1 千字),並檢具繳費收據申請
補助,所需費用由各單位相關預算經費支應。
十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簽奉核准者,得免提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
:
(一)各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請本局指派人員參加訓練者。
(二)行政院人事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
國家文官培訓所開辦之各項訓練班別。
十四、參加訓練進修人員同時間應以核定相關課程為限,進修課程結束後
1 年內不得再申請進修。但經甄審會審議通過或晉級進修者不在此
限。
申請各項訓練進修人員以未曾參加訓練進修者為優先,且 3 年內
不得參加同 1 項訓練進修課程。
十五、利用辦公時間參加訓練進修人員,應依核准時間為限,課程結束後
應返局上班,並不得假借出差、公出或不假外出行之。原核准時間
變更者,應銷假上班。
十六、學習時數之認定:本局自行辦理之訓練班別,由本局依實際訓練時
數給與學習護照認証。其他機關辦理之各訓練班別,依各機關給與
學習時數認証。
十七、他機關調入人員參加訓練進修,應重新簽准,並依本計畫辦理。
十八、本局年度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或參加訓練進修人員違反相關規定者,
經提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調降各項補助或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