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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訓練進修實施計畫
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辦理依據: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7  條及第 13 條辦理。


二、訓練目標:為應本局業務需要,施予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
    初任公務人員訓練、行政中立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以強化及提升
    所屬職員之一般行政管理能力。


三、進修目標:為配合本局組織發展及業務需要,提供本局職員再學習與
    再教育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知,進而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


四、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本局預算員額內任用人員,聘用人員於必要時得
    準用之。


五、各單位推薦或自行申請進修者,其就讀科(系)所應與本局業務性質
    相關之專科以上學校為優先考量。


六、各單位推薦或自行申請進修者,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最近 2  年年終考績(成、核)1 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以上,且
      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七、核定進修程序:
(一)各單位推薦及自行申請入學進修者應於每年 3  月底前提出申請簽
      送人事室彙提本局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奉核定。經核定
      後應於 1  年內完成入學報到手續,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
      予審議。
(二)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其他進修班別,須利用辦公時間或申請補助
      費用者,應於進修前 1  個月簽送人事室,提本局進修甄審委員會
      審議通過,並陳奉核定,始得參加進修。


八、同時間利用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各單位每滿 5  人得核准 1  人,
    5 人以下之單位至多 1  人為限。當年度推薦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
    ,以不超過本局預算員額之 10 分之 1  為限。


九、進修費用之補助及公假之核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推薦進修人員
      公餘時間進修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2  萬元,全時及辦公時間進修
      者,給予公假,不予補助經費。
(二)自行申請進修人員
      公餘時間進修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1  萬 5  千元,辦公時間進修
      者,給予公假,不予補助經費。
(三)進修費用補助範圍限於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參加進修人員,其進
      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 70 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者,應於收
      到學校成績通知書 3  個月內,檢附原簽及成績通知書、繳費收據
      申請補助,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 2  個月內,檢附
      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四)聘用人員之進修補助,若因故而不予續聘者,已核准而未申請之補
      助,應全數終止核發。
(五)核准進修之費用補助期限:
      1.大專院校 4  年
      2.研究所碩士班 2  年
      3.研究所博士班 4  年
(六)全時進修者,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
      假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十、配合訓練目標由人事室擬定年度各項訓練種類及班別。
    前項訓練種類係指:
(一)專業訓練
(二)一般管理訓練
(三)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四)行政中立訓練(以演講、研習會或網路學習方式辦理)
(五)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委託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理)
(六)其他相關訓練


十一、申請參加英語訓練應先簽奉核准,並以公餘時間參加政府機關(構
      )、學校或財團法人所開設課程為限,每期程補助學費(不含教材
      )2 分之 1,每年最高補助 1  萬元。


十二、獲准補助參加訓練人員,應於訓練結束後 1  個月內於本局內部網
      頁刊載訓練報告(文字不得少於 1  千字),並檢具繳費收據申請
      補助,所需費用由各單位相關預算經費支應。


十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簽奉核准者,得免提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
      :
(一)各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請本局指派人員參加訓練者。
(二)行政院人事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
      國家文官培訓所開辦之各項訓練班別。


十四、參加訓練進修人員同時間應以核定相關課程為限,進修課程結束後
      1 年內不得再申請進修。但經甄審會審議通過或晉級進修者不在此
      限。
      申請各項訓練進修人員以未曾參加訓練進修者為優先,且 3  年內
      不得參加同 1  項訓練進修課程。


十五、利用辦公時間參加訓練進修人員,應依核准時間為限,課程結束後
      應返局上班,並不得假借出差、公出或不假外出行之。原核准時間
      變更者,應銷假上班。


十六、學習時數之認定:本局自行辦理之訓練班別,由本局依實際訓練時
      數給與學習護照認証。其他機關辦理之各訓練班別,依各機關給與
      學習時數認証。


十七、他機關調入人員參加訓練進修,應重新簽准,並依本計畫辦理。


十八、本局年度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或參加訓練進修人員違反相關規定者,
      經提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調降各項補助或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