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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17: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清潔隊設置辦法
民國 71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維護園區內之清潔及環境之美化、特依據科學工
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
之規定,設置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清潔隊 (以下簡稱本隊) 。


第 2 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局局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隊員,並綜理隊務,
置副隊長一人襄助之,均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並得約僱幹事一
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第 3 條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道路之清潔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三、關於綠地花、木之栽植修整事項。
四、關於園區內清潔及環境美化事項。
五、關於園區內住宅及標準廠房水電維護事項。



第 4 條
本隊得視作業需要分設清潔工作班、垃圾清運班、綠化維護班及水電維護
班,每班置領班一人,由隊長於各班隊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每班並配
置適當之機具車輛。


第 5 條
本隊置隊員若干人,由管理局視業務需要及開發情形依契約方式僱用之。


第 6 條
本隊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第 7 條
本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