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本會人文學及社會科
學研究成果,提升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專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
(一)符合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之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人員。
(二)退休之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教學、研究人員,其原任職機構,於申
請學術性專書寫作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設備供其進行寫作並
負責一切行政作業。
四、人文學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寫作計畫(不含編注、譯注計畫;以下
簡稱專書寫作計畫)寫作範圍:
(一)計畫主持人未曾出版之博士論文改寫。
(二)計畫主持人歷年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計畫成果改寫成專書或該類成果
之延伸。
(三)計畫主持人有關人文社會科學主題之學術性專書撰寫(不包含計畫
主持人歷年期刊論文之合集)。
五、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
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
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計畫申請書。計畫主持人提出專書寫作計畫,包括博士論文改寫或
過去執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之具體成果概述及重要性、專書之章節
架構及其預期效益。
(二)如申請將歷年計畫成果改寫為專書者應附原計畫研究成果之完整報
告。
(三)計畫主持人個人資料表。
(四)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
年內,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須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
多五篇。
(五)最近五年執行本會專題計畫成果出版情形表
六、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但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
,且從未申請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或獲博士學位之日起三
年內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並以申請一件為限。
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
七、計畫件數
計畫主持人同一年度內以執行一件本項專書寫作計畫為限。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二件以上研究計畫者(含專書寫作計畫
),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從嚴審查
。
八、審查
(一)審查方式: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1.初審:相關領域之專家以非公開方式書面審查(審查流程及審查
意見表如附件一、二)。
2.複審:相關領域之數位專家共同會審。
(二)審查重點: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表現與專書寫作計畫之執行能力、計
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預期目標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
(三)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
成,並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九、經費補助項目
計畫主持人視計畫實際需要,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
,申請各項經費補助。
十、執行期限
專書寫作計畫執行期限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最
多兩年為限。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專書寫作計畫者,得於執行期限結
束前申請延長,最多以延長一年為限,延長期間所需費用,不另補助
。
十一、學術倫理規範
(一)專書寫作計畫應由計畫主持人親自撰寫。
(二)同一專書寫作計畫不得重複向本會或其他機構申請補助。
(三)計畫參與人員於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
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二、專書寫作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十三、專書寫作計畫執行期間,如有須事先報經本會同意之經費用途變更
(含流用)或延期等情事,申請機構應依本會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專書寫作計畫之成果(以下簡稱專書初稿)應包含項目:
重要相關文獻的檢討與評述、計畫主持人具創見之論述、引用、書
目、注釋及重要之相關資料。
十五、成果繳交及經費結案
(一)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專書寫作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
依有關規定繳交專書初稿,並依規定辦理經費結案,未依規定辦
理者,本會不再核給專書寫作計畫的補助。
(二)多年期專書寫作計畫,應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兩個月繳交
專書期中初稿,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繳交專書初稿。
(三)專書初稿因涉及智慧財產權,本會暫不提供公開查詢。
十六、專書初稿應審查後出版
專書初稿應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覓妥出版社,經審查後出版。如未出
版或未經審查而逕行出版者,計畫主持人不得再行申請本項補助。
(一)審查方式
專書初稿出版前應經由五人以上學術研究人員組成之編輯委員會
送交二位以上評審以非公開方式學術審查後出版。
(二)審查重點應包含項目(審查意見表參見附件二):
1.專書初稿是否符合第十四點規定應包含之項目
2.專書初稿組織是否妥當、論證是否合理,質、量是否相稱
3.重要相關文獻之檢討及評述
4.計畫主持人於專書初稿之學術成績:
(1)對該領域學說理論之掌握程度
(2)作者創見及文字流暢度
5.專書初稿是否符合學術倫理規範
十七、專書初稿的審查,亦可向本會計畫補助設置之人文學研究中心或社
會科學研究中心申請學術期刊代審專書,通過審查者將由該期刊授
予認證。其申請方式詳二中心網址(人文學研究中心 http://www.
hrc.ntu.edu.tw/ ;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http://ssrc.sinica.edu.
tw/)
十八、經審查通過出版之專書,出版單位得依本會補助出版人文學及社會
科學專書作業要點另案向本會人文學研究中心或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申請補助。
十九、智慧財產權歸屬
本計畫之智慧財產權及其成果,除經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歸屬
申請機構所有,其申請及維護專利、技術移轉、著作授權及權益分
配等相關事宜,由申請機構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引用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授權事宜
為完成專書而利用他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其因利用而
生之相關授權事宜,由申請機構自行處理。如有利用歸屬於本會之
著作或其他成果者,本會同意無償授權申請機構利用,但應於該專
書內註明係本會補助計畫之研究成果。
二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及所
送申請文件是否完備。
(二)申請機構應利用本會網站提供之受補助機關管理作業項下之申
請計畫線上彙整系統,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於申請期限內
提出申請。
(三)計畫主持人執行專書寫作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專題研
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
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