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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加
    強國際雙邊科技合作與人才交流,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赴國外大學校
    院、研究機構或專業機構短期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指從事專題研究或研習特定學科、技術。


三、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本會專題計畫補助單位之教
    學醫院 (以下簡稱推薦機構) ,為培育研究人才,提升科技研究發展
    能力,得推薦適當人選,經本會審定後,補助其赴國外短期研究。


四、研究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未註明條件取得日期者,以申請截止日期
    為採認之基準) :
 (一) 推薦機構編制內之在職專任教學、研究或技術人員。
 (二) 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公民或於台灣地區有固定住所之外籍人員
      。
 (三) 申請截止日前已在推薦機構連續任職二年以上,且最近二年未曾出
      國從事六個月以上進修或研究者。
 (四) 曾受本會補助赴國內外研究進修者,須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已履行完畢應盡之服務義務。
 (五) 語言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1.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從事教學研究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2.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獲得學位者。
      3.赴英語系國家研究者,托福電腦化測驗 (Computer Based Testi
        ng-CBT) 成績達一七三分以上並在有效期間內者。
      4.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如精通英語,得申請赴非英語系國家研究。
        但需檢附本款所規定之相關英語能力合格證明。
      5.由推薦機構自行委託台北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考試 (FLPT) 者,聽
        力、用法、字彙與閱讀測驗之及格標準,平均須達五十分以上;
        口試須達 S–2 +。
      6.赴日本研究者,日本語能力測驗 (JLPT) 須第 2  級以上合格。
      7.檢具前往國外研究機構核發之正式邀訪同意函者,得視為符合語
        言能力條件。
 (六) 推薦機構自定之其他條件。


五、申請程序:
 (一) 由推薦機構遴選適當人員向本會推薦。
 (二) 被推薦人應登入本會「研究人才個人網」之「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
      國外短期研究」系統,輸入並傳送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個人資料表。
      3.語言能力證明文件。
      4.國外研究計畫書。
      5.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研究論文或研究報告 (至多三
        篇) 。
 (三) 推薦機構應使用本會網站提供之「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管理作業」
      系統,點選「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確認被推薦人
      資格條件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檢核申請文件齊備後,彙送本會
      。
 (四) 申請截止日期:每年八月一日。


六、審查及核定日期:
    本會依被推薦人線上所傳送之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作業,經核定後補助
    ;審查結果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復推薦機構及被推薦人。


七、補助期間:
    三個月至十二個月。


八、補助費用:
 (一) 補助費用之項目及標準,依本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
      究公費支給標準表」及研究類別、期限、地區核定之。
 (二) 補助費用以核定研究期間為限,並自研究人員與推薦機構簽約後出
      國之日起算。


九、研究人員補助費用之撥付及報銷,應依本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
    外短期研究須知」之規定辦理。


十、研究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 研究人員應自本會核定日起,與推薦機構先行簽訂合約,並於次年
      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妥手續出國研究,逾期視同放
      棄補助。
 (二) 研究人員變更計畫之限制:
      經本會審定之研究人員,其研究計畫非經推薦機構報經本會核准,
      不得任意變更,包括改變研究主題、期限、國家、補助標準地區、
      提前終止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
 (三) 研究人員繳交報告,應登入本會「研究人才個人網」之「補助科學
      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系統:
      1.於抵達國外研究機構或研究期滿返國後,分別填妥「抵達國外通
        知單」及「返抵本國通知單」。
      2.研究期滿兩個月內以電子檔方式,繳交詳細之國外研究報告。


十一、推薦機構應注意事項:
   (一) 推薦機構應依本會所訂「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合約
        中須包括項目」之規定,與本會審定之研究人員簽訂合約。
   (二) 對研究人員返國後之履約服務情況,應定期告知本會。
   (三) 研究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時,推薦機構應告知本會並負責追繳研
        究人員應繳回之補助費用;推薦機構追繳之費用,應立即繳回本
        會。


十二、本會得依推薦機構執行情況,作為日後審查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