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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立法目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與本會職掌有關之學
    術倫理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申請或取得本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疑有違反
    學術倫理行為者,適用本原則處理。
    前項所稱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指研究造假、學術論著抄襲,或其他於
    研究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違反學術規範之行為。


三、受理原則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檢舉人應用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會提出附具證
    據之檢舉書。本會接獲化名或匿名之檢舉或其他情形之舉發,非有具
    體對象及充分舉證者,不予處理。


四、本會收件窗口、處理原則及保障措施
    本會學術倫理檢舉案件,交由本會綜合處統籌辦理。經初步認定可能
    違反學術倫理者,應組成專案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審議。
    本會進行前項審議程序時,就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或其他足資辨
    識其身分之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
    本會對於檢舉案件在調查中以機密案處理之。


五、專案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專案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由七至九位委員組
    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審議委員,由本會 
    主任委員就本會相關處室主管、各大學之專任教授、研究機構之專任   
    研究員或律師選任之。


六、檢舉案件與本會業務無關之處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其與本會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處理。但
    被檢舉人適有申請案件在本會進行審查者,本會亦得為適當之處理。


七、書面答辯及保障措施
    審議委員會為調查前條檢舉案件,應通知被檢舉人提出書面答辯理由
    。


八、審議委員會之開會及決議
    審議委員會應有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始得就檢舉案件為處分之決議。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檢舉案件當事人或其所屬之單位主
    管列席說明。


九、處分方式
    審議委員會就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結果,進行審議,如認定違反
    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被檢舉人作成下列各款
    之處分建議:
(一)停權終身或停權若干年。
(二)追回全部或部份研究補助費用。
(三)追回研究獎勵費。
    前項調查或處分之結果得為日後審議被處分人案件之參考。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確定者,本會得視情況函轉相關機關參處。


十、嚴重違反行為之處罰
    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研究數據造假或抄襲行為,應予終身停權。


十一、受補助單位之配合義務及責任
      本會於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除直接調查或處分外,得視需要
      請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研究機構協助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及處分
      建議送交本會。
      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研究機構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因未積極配合
      調查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經審議委員會建議,本會得自次年度
      起減撥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


十二、處分之通知
      檢舉案件成立之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受處分人及其所屬單
      位,並要求該受處分人所屬單位提出說明,檢討改進,及將對被處
      分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懲處情形副知本會。


十三、檢舉案件不成立時之處置
      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調查結果以書
      面通知檢舉人,並得分別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單位。


十四、施行日期
      本要點經提本會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